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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检察院《龙津检语》民法典系列 :物业那些事
物业管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又做了哪些规定呢?
家住某小区的林女士与丈夫一起回家,刚走进电梯,发现电梯里有许多广告。林女士看了看这些广告。
林女士便问丈夫:电梯属于公共区域吧?
丈夫:当然是。
林女士:那这些广告的收入应该归我们业主吧
丈夫:这。。。。。。我也不清楚。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广告、楼道广告、户外广告、租赁公共区域空位产生的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以及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属于业主共有。
二人回到家里,林女士打开微信,发现同小区的另一家业主家里被盗了。林女士招呼丈夫过来看。
林女士:这么高档的小区,居然还有人被盗,物业费我一毛钱也不会给。
丈夫:这不可以吧
业主如果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可以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催缴。如果业主觉得物业管理存在缺陷,可以联合业主召集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龙津检语
公共区域有创收,所有收益归业主
物业费用本该缴,依法维权是正道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原标题:《长泰县检察院《龙津检语》民法典系列 :物业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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