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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民间借贷

2021-02-26 16: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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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文钱难倒英雄汉。百姓在遇到大事、急事因资金短缺而选择民间借贷途径解决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也相对较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民间借贷以及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由辉南县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婷婷为您讲讲《民法典》中民间借贷那些事。

01

明令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贷,民间称其借款容易,还款难。借款人为解决自身困难,不得以借高利贷,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又背上了巨额债务,让借款人苦不堪言。针对这一现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关于借款利率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一方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需要适用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02

民法典对“砍头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砍头息”是借款人在拿到借款之前,被借款人从所借本金中直接扣除利息后,将所剩金额借贷给借款人。这样不仅让借款人无法解决眼前急事,而且还背上了债务问题。《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贷遇到砍头息的时候,要把借款本金先扣除,按实际的借款支付的数额计算利息。

03

自然人之间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

借款合同是证明借贷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有效证明。《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将原“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以上几条规定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性化,明确了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让借款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指引。

法官提醒:每个人可能都会有遇到困难却因资金问题而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但是在借贷的过程中,希望借款人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借款人要履行好自身义务,切勿贪婪,只有靠大家的理性和自觉,才能避免借贷纠纷的产生。

来源:立案庭

原标题:《法官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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