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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1年度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2021-03-01 16: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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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2021年度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

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冀公消〔2010〕69号)、《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冀政办〔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11〕56号)等法律法规,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张家口市桥西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

二、申报要求

对于2020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桥西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并经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区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对于符合标准但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一经发现,大队将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进行媒体曝光,追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申报程序

现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求,请全区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该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我大队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我大队接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确认,向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送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并告知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各单位应按要求完善基础信息,并落实专人进行日常维护。

五、特别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人群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次将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予以申报,请符合标准的单位将申报备案材料扫描件或拍成照片发至zwl191919@163.com邮箱。不明之处,请联系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联系电话:0313-5919234。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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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冀机关单位。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企业;

2、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城镇规划区内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其它区域的一级加油、加气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

8、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机械制造、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2、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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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已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统一由市级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九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按照《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31/535-20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DB43/T581-2010)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并实施责任追究;

(六)明确专职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督检查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定期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台账,按照工作要求报送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和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调整后,要在1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总平面布置有利于灭火和应急救援,建筑结构有利于防火和疏散逃生。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要设置明显标志。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既有建筑,要结合建筑改造改善消防条件。涉及砖木结构文物古建筑的,整改方案要经专家论证确定。

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明确专人管理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要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审批,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施工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在营业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示用语等,告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及自救逃生方法。加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要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六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临时避难区域,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要设置明显标识。

大型化工厂、易燃易爆单位要配置空气呼吸器或者氧气呼吸器。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物由两家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各使用单位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共同确定、组建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

(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书;

(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当地消防安全规定及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要求;

(四)接受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实施的防火检查(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等。

第三章 安全评估和信用体系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估工作,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综合判定。自我评估结果及时通过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制度。每年至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业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并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接受火灾高危单位委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委托合同,及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如实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的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重处理,并及时公开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和设置在城镇附近的较大规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火灾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要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专业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单位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各行业要将本行业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收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信息,并提供征信服务。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班组)的业务指导,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对设置固定自动灭火、火灾报警和机械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要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委托其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巡检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安全专业评估、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专员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报告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前,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班组)或者人员要将整改情况记录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班组),经消防安全管理专员验收合格后,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书面反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章 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大型发电厂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保消联勤队,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际确定联勤队员数量,配备满足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消防器材。保消联勤队员要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承担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等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二)熟悉本单位的通道出口布局、消防设施位置、内外方位环境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三)掌握消火栓、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本单位配置的消防装备器材使用方法;

(四)定期开展灭火演练,参加消防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火灾事故处置方法。

第三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发生火灾时,火灾高危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保消联勤队要根据预案,先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或者实施救援,在公安消防队到达后,按照火场指挥员的要求,配合做好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强化火灾高危单位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对火灾高危单位组织一次灭火救援实地实装演练。

第三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消防安全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确保熟知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对在岗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年培训率达到100%;

(四)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考试;

(五)公众聚集场所还要对员工进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从事消防设施检测、自动消防系统监测、防火检查(巡查)人员、电工、焊工、专职消防队消防员,须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在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火灾高危单位依法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七章 严格落实责任

第三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附件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5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包含单幢建筑总面积≥10000m2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

(三)床位数≥200张的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300张的医院、疗养院;

(四)包含单幢建筑面积≥10000m2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单幢员工集体宿舍或生产车间≥1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以及同时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办公等3个以上项目的综合性公众建筑;

(六)单层建筑面积≥10000m2或建筑总面积≥30000m2的宾馆、饭店、会堂,经营可燃易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储量≥1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一)建筑高度≥10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

(二)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且建筑面积≥5000m2的公共建筑;

(三)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且单体≥20000m2的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广播影视中心、邮政电信中心、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和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固定资产或者货值≥1亿元的大型可燃物质生产、储存企业、仓库、发电厂。

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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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清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二、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三、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

(一)单位基本概况;

(二)主要建筑基本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人员报告备案表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登记表;

(六)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及其装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登记表及相关制度文本;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

(九)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四、单位方位图、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注:上述资料表格可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领取。

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2月26日

来源: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

原标题:《桥西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2021年度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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