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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响廉洁警钟 筑牢反腐防线 葫芦岛中院带你重温“三个规定”

2021-03-01 23: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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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人民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已经上线,该平台包括《“三个规定”报告表》、《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三个填报表。遇到干预、请托、不当接触等情况时要求随时填报《“三个规定”报告表》,《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两个表在有此类情况时需及时填报,无此类情况人员无需填报。

那么“三个规定”是什么呢?

第一个规定:2015年3月,“两办”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个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三个规定:2015年9月,“两高三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的填报时间

《“三个规定”报告表》违反“三个规定”情形发生当月月末前应进行报告,没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每个月也要进行零报告。《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报告表》实行首报告制度,首次填报后没有变化无需再次进行填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案件报告表》有此情形的当月月末前应进行报告,没有此情形的无需填报。

哪些情况需要填报“三个规定”,哪些情况不需要填报“三个规定”?

(一)关于外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情况

1.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并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2.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人民法院以外的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存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二)关于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

1.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职需要、未按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并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2.不需要记录报告的事项。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应将相关材料附卷备查,可不在记录报告平台登记。

(三)关于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的情况

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除因工作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外,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熟人等不是利用法院工作人员或其他公职人员身份打听、请托、过问案件的,应作为接触交往行为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四)关于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

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五)关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监督案件的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案件的情况加强管理,规范登记、办理、答复的程序。对本院代表联络机构统一登记交办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无需录入记录报告平台。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转递案件材料、反映案件情况、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应在记录报告平台中登记记录相关情况。

(六)关于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干警认为有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情况,可在记录报告平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一栏填报。

哪些情况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不及时、全面填报“三个规定”的后果

面对领导同事、亲朋好友的违规言行,首先要第一时间严肃拒绝,还要做好全面、如实记录和及时报告工作。根据“三个规定”要求,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若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法院工作人员如实填报“三个规定”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

:纪检监察室

原标题:《敲响廉洁警钟 筑牢反腐防线 葫芦岛中院带你重温“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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