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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未捕获猎物也构成犯罪?这份生态普法干货请收好!

2021-03-03 10: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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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

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

进行猎捕的非法狩猎案

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标为了避免自家农田种植的芋子被野生动物破坏,在未经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徐某清一起到自家农田附近的河滩边安放了1个猎夹和1个报警器,报警器设置发送信号的手机号码为被告人吕某某所有。同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标为了能够捕获到野生动物,又独自一人将猎夹和1个“炸子”放置到其芋子田的石砌炉坡边,同月15日下午,同村村民吴某某去河滩赶鸭子时,不慎踩到徐某标放置的“炸子”,致右脚被炸伤(轻伤二级)。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标、徐某清、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采用猎夹、炸药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对受害人吴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徐某标、徐某清作出拘役五个月和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判决,对被告人吕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释法Q&A

Q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放置了禁用工具进行猎捕,但是并未猎捕到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吗?

A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Q

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A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中一种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也就是说,该种情况并不要求一定要猎捕到野生动物才构成犯罪,只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同时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即使未捕获任何野生动物,也构成非法狩猎罪。

Q

武夷山禁猎期是什么时候?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A

2017年6月2日,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武夷山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猎期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点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

原标题:《【检察官普法】未捕获猎物也构成犯罪?这份生态普法干货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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