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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宣威法官助力拆除“拦路门”,保障邻里通行

2021-03-03 1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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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语:“远亲不如近邻”,足以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群众的朴素认知中都明白邻里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但舌头都难免和牙齿“打架”,何况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出现纠纷。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就执行完毕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赵某等七原告与二被告均系格宜镇某村居民,双方于上世纪70年代先后在诉争通道两侧修建房屋,相邻居住,共用门前一条南北走向的道路通行。2015年两被告通过金钱出资、土地置换等方式与同村居民换取宅基地新建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幢。后二被告将原通道出口处堵塞,改道至现南面围墙大门处,而原通道出口现状为被告家菜园。2018年年底,被告以保障安全为由在通道南面出口修建围墙并安装大门,七原告尚能正常通行。后因邻里之间的矛盾加深,2019年农历五月被告家在通道北面出口也修筑围墙并安装大门,至此无其他道路可满足原告七户人家生产、生活通行。双方多次通过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后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相邻而居,七原告生产、生活出行均需使用该通道通行且该路段为历史通道,双方本应本着互谅互让、方便生活的原则,和睦相处,尊重多年通行历史,给予七原告通行的便利。二被告通过出资购置、土地置换等方式向同村居民换取宅基地,并不当然取得门前道路的所有权,且仅为有利于自己住房需要未与七原告商量就随意改变原有通道出口,经现场查看,已无其他通道可以满足七原告生产、生活通行。二被告在道路南北修筑围墙并安门的行为,阻碍了七原告对历史通道的正常使用,故判决对原告方主张要求恢复公共道路通行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送达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以后,二被告仍未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七原告向格宜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案件,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内容的特殊性,数次上门与二被告沟通,最终二被告自行拆除大门,恢复道路通行。

原标题:《【司法为民】宣威法官助力拆除“拦路门”,保障邻里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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