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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搭桥“赚差价”? 两名毒品“中间商”被判刑15年

2021-03-04 16: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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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新区法院对一宗毒品“中间商”赚差价案作出宣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军、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分别没收财产两万元和一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01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方某军、黄某在收取汤某、张某等人的购毒款后,多次从位于清新区浸潭镇某村的上家购进“冰毒”(即甲基苯丙胺)约61克,再交给汤某等人共同赚取差价3100元,由方某军分得2000元、黄某分得1100元。其中在6月23日晚,在购得毒品后,由黄某玲前往清新区山塘镇回澜圩附近,将约11克“冰毒”交给张某。

2020年6月29日,方某军、黄某在再次收取汤某14500元购毒款后,驾车前往清新区浸潭镇,以13000元从上家购买了约25克冰毒,从中赚取差价1500元。当日16时许,方某军、黄某驾车返回清新区太和镇向汤某交付“冰毒”,行至太和镇某路段时被伏击的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驾驶的车上起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24.07克,手机二部、吸管三根、玻璃滤嘴二根。经检验,起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02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军、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玲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被告人方某军、黄某共同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因此在该宗犯罪事实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可根据二人实际参与的次数和倒卖毒品数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方某军、黄某并非自身想吸食毒品而向上家购买,而是因为其身边的人想吸毒、贩毒,经不住有利可图的诱惑,去充当贩毒的“中间商”赚取差价。然而方、黄两人看似在本案中获利不高,但因共同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了50克,其牵线搭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贩卖毒品数量大,最终双双获刑十五年,可谓教训深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通讯员:李昊

原标题:《牵线搭桥“赚差价”? 两名毒品“中间商”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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