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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四个月┃全市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宣判
偏方说吃野生动物进补,这是最荒谬的养生办法。野味不但补不了身体,其携带病毒、细菌还可能致病。
3月3日,清流法院在第八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判处三明市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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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生以给女儿坐月子补身体及治疗自己的风湿病为由,花费800余元购买了14只野生动物屠体,放置其杂物间的冰柜内,存放期间,被告人将其中一只野生动物屠体制成菜肴食用。
2020年2月3日上午,李某生冰柜内的野生动物屠体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这13只野生动物屠体分别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屠体1只、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屠体10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鼬獾屠体2只。
判决结果
清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野生保护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就其违法犯罪行为在新闻媒体上登报赔礼道歉,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清流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清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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