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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3年办理酒驾案件2225件,有人最高获刑6年

2021-03-05 21: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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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办理酒驾案件2225件 有人因交通肇事获刑6年

柳州市从严打击酒驾犯罪保障平安柳州建设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应成为广大驾驶员的铁律,然而却始终有人以身试法,酿成大祸,害人害己。小编从市委政法委与市人民检察院3月5日上午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以来,柳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酒驾犯罪案件”)2225件2227人,仅2020年就办理了994件,数字背后包含着不少血的教训,不容忽视。

下面就随小编来盘点这场新闻发布会的“干货”吧。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建军主持发布会)

关键词:男性 中青年 中低文化 午后与夜晚

2018年至今,柳州市酒驾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大多都是男性,共有2171人,占该类型犯罪总人数的97.48%。从年龄上看,酒驾犯罪人员主要为18周岁至45周岁的中青年,占比82.84。文化程度则主要集中在中低文化层次,初中文化以下的占了51.27%。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午后和夜晚,其中19时至22时为高发时段,午后13时至15时为次高发时段。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朱国宁通报有关情况)

关键词:侥幸心理

自酒驾入刑后,柳州市对酒驾的打击呈高压态势,但仍有部分人员心存侥幸,抱着“不会被查到”的想法,以为喝点酒开车不会出问题,以身犯险。而有部分酒驾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还认为只是“罚罚款、扣个分、赔点钱”就行,对其后果认识严重不足。此外,少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而选择逃逸,最终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韩旗涛回答记者提问)

关键词:承担责任 高昂成本

在从严打击酒驾犯罪的同时,柳州市检察机关也对一些案发时酒精含量不高、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不予起诉,但并不意味着这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责任,其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理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对于普通市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的违法犯罪成本更高,倘若其因酒驾被查被判刑,还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开除公职。柳州市对公职人员酒驾问题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遏制,一些公职人员和个别领导干部因酒驾受到了严肃处理。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常世军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关键词:防范和建议

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高发的情况,结合柳州市实际,柳州市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是坚持“打”“防”结合,加大打击和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危险驾驶犯罪预防震慑力。二是加强对酒店等行业的规范管理,积极发展公共交通。三是探索“社会公益服务+警示教育培训”等创新治理醉驾新机制,既重打击,又重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行为发生,为建设平安柳州做出贡献。

附:三起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1、林某华交通肇事案

2016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华酒后驾驶小轿车沿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千钧福邸门前路段时,碰撞对由创业路自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卢某、廖某母女,致卢某、廖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林某华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并右拐至迪米亚幼儿园门前巷道弃车。经依法对事发时车速及林某华血液所含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小轿车碰撞行人的速度为64-69km/h,林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林某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遇到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林某华家属代为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了440000元人民币。2017年4月25日,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林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柳州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图片与该案无关)

2、樊某危险驾驶案

2018年12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樊某驾驶丰田牌小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由东往西行驶到九龙医院旁时突然急刹车,导致后面正常行驶的宝骏牌小轿车避让不及,造成两车发生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樊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樊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樊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29日,经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柳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柳州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图片与该案无关)

3、王某宝危险驾驶案

2019年12月1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宝醉酒后驾驶“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宝立案侦查,后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王某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王某宝主动坦白,认错态度诚恳,愿意接受处罚。2020年7月1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以王某宝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鉴于王某宝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较轻。2020年7月13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柳州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图片与该案无关)

(多家媒体记者到场采访)

小编在这里也再次呼吁: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

杜绝交通违法陋习

严禁酒后驾驶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供稿:桂晨博 毛建柳

原标题:《柳州:3年办理酒驾案件2225件,有人最高获刑6年!》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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