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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巢湖法院| 虚构借款恶意诉讼,罚!

2021-03-05 2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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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巢湖法院柘皋中心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庭审细心缜密的审查,原告唐某当庭承认其用于起诉的借据并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作为基础,而是因另一起劳务纠纷结算后的条据。承办法官遂当庭对其严厉训诫,并依法予以罚款。

据了解,唐某自2017年开始为李某做工,后经结算李某仍差欠唐某劳务费40万元未付,便向唐某出具欠据一份。后唐某以该欠据向河北省某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偿还唐某劳务费40万元。之后,李某陆续偿还唐某14万元,在支付最后一笔还款时,经过结算李某向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26万元”的借据。唐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以尚欠的26万元劳务费向河北省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2021年1月,唐某因26万元劳务费一直未执行到位,便以“借款26万元”的借据将李某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一直辩称案涉26万元已经经过诉讼处理。带着该争议问题以及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敏感性,承办法官在庭上反复询问唐某有关26万元的交付及借据出具的相关问题,最终,唐某招架不住法官“咄咄逼人”的询问,低头承认其所诉请的26万元就是之前未支付完毕的40万元劳务费另行结算的,其与李某之间根本未形成借贷事实。

至此,唐某的“阴谋”被识破。他意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妨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恶意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根据该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唐某予以罚款。鉴于唐某当庭承认虚构借款,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书“悔过书”予以悔改,本院酌情对其罚款5000元。听完承办法官宣读罚款决定书后,唐某抱头沉思,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随后积极缴纳了罚款。

法官强调,诚信乃立身之本,也是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各类诉讼主体在参与诉讼时均应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任何企图虚构事实,利用诉讼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

转自:巢湖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基层动态】巢湖法院| 虚构借款恶意诉讼,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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