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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特辑之典型案例篇】烈山法院: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例(五)

2021-03-05 17: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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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很久没有见到儿子了,我很想他,求求法官帮帮我,让我见见儿子吧”。本期案例中,烈山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特殊的执行申请,帮助一位许久未见到儿子的妈妈终于和孩子团聚。

案例:董某与陆某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离婚也要相互尊重,别让探望伤了孩子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1日,董某与陆某登记结婚,2014年6月11日生一子小陆。2017年4月13日,董某到烈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陆某离婚,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作出判决,准予董某与陆某离婚,小陆由董某抚养。但小陆一直由陆某的父母抚养,现正在上小学一年级。2020年10月9日,董某以陆某不让其探望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其直接抚养小陆。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烈山法院执行局立案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在陆某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与小陆所在教育局和街道办沟通联系,积极做好执行预案。11月26日上午,烈山法院执行局联络其他部门一起来到小陆所在的学校。为免放学后相关执行措施引起家长和学生围观,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和心理压力,先由小陆的班主任在课间时间把小陆喊到办公室,交给董某领走探望。放学后,在学校办公室内,小陆的爷爷因小陆尚未见到便被领走而情绪非常激动,执行人员与在场人员共同予以安抚,从法治的角度上积极做小陆爷爷的思想工作,在各方劝说下,小陆爷爷心中的怨气逐渐平息。强制执行的第二天,烈山法院执行人员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让小陆爷爷等亲人与小陆见面,以慰其思念之情。同时,为避免对小陆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使其较为充分地感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法院结合双方生活情况,就小陆的探视问题进行了妥善的协调与安排。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一般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伤害。本案中,董某与陆某因儿子探望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以致产生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积极引导孩子父母双方从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处理探望问题,并征询了孩子本人的意愿,有效的保护了董某的探望权,较好的维系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郭西凯

原标题:《【“三八”妇女节特辑之典型案例篇】烈山法院: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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