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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妇联“三八”节系列活动 | 法治宣传与你同行(二)
“三八”国际妇女节111周年之际,让维权与你同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治区妇联邀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就其中的立法亮点要点进行解读,向广大妇女和家庭宣传普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常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进一步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为家庭筑牢法律“长城”,促进家庭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
一、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官说:本条在《婚姻法》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二、民法典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官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民法典新增婚前告知严重疾病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说: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现代婚姻生活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现象,以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来限制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不合理。但是,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将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因此,本条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
问: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围?
答: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即:(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四、民法典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说:《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次民法典将时间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为起算时间,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联
原标题:《新疆妇联“三八”节系列活动 | 法治宣传与你同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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