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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麻章一男子网络销售假药获刑

2021-03-06 20: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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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章案例

第8期

随着电商平台的高速发展壮大,公众轻点手指便能在线上购买药品。一些不法分子就妄图在电商平台的“薄纱”遮掩下,悄悄售卖假药。

01

案情回顾

Law

经查,2018年初,梁某在网上了解到,标有“利拉鲁肽”这类药比较受欢迎。为获取高额利润,梁某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编生产厂家和地址、标识、食用方法,自主设计了药品包装—“利拉鲁肽”弃蒺牌稳糖安胶囊。后将其在网上购买来历不明的胶囊,在其出租屋内改换成“利拉鲁肽”弃蒺牌稳糖安胶囊的包装,并以每瓶价格90元至150元不等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

与此同时,梁某亦以每盒80元的价格购买“百压康”北草珍菊胶囊,转手以250元至280元价格出售牟利。经统计,梁某生产、销售弃蒺牌稳糖安胶囊的金额达21万余元。

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公众关于某电商平台商家涉嫌销售假冒药品的举报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某出租屋抓获梁某,并现场查获了一大批胶囊成品及外包装盒。

02

法院判决

Law

麻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为谋取私利,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其在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诚心悔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万元。

03

法官说法

Law

用药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安全及社会稳定,不容小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需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梁某自主设计药品包装材料后改换药品包装销售牟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的行为。

被告人梁某未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购买同类药品改换包装、差价销售等行为牟取私利,已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采购药品时,应当严格遵循医嘱,到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药店或电商平台购买,切勿轻信无证商家的夸大广告,贪图一时便宜而误购假药。

04

法条速递

Law

(向上滑动启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作者|黄寒凌

原标题:《以案说法|麻章一男子网络销售假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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