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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首起!谁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

2021-03-22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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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中院受理我市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公司一辆重型运输货车在运输途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车上装载的危化品发生泄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事发后,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诉前组织当事各方磋商,磋商未果后依法向本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6日16时15分许,甲公司驾驶员刘某、押运员徐某驾驶该公司重型危化品运输货车沿沪聂线由潜山市方向往响肠镇方向行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遇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发生侧翻,车上装载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塑料桶(18桶)破损,部分树脂泄露并沿公路排水沟流入下游河道中,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污染。

2020年6月2日,岳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

2020年7月,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岳西县318国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报告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论为:根据核算,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2万余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15万余元、修复后监测、评估费用5万余元,合计90万余元。

2020年10月18日,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岳西县境内因车辆侧翻导致危险化学品泄露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批复》,指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2020年5月26日岳西县响肠镇国道318线K626+400M处因车辆侧翻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裁判结果

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修复后监测、评估费用、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同意甲公司按照《岳西县318国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要求对受损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原告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过程监管甲公司的修复工作,待修复工作完成后,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甲公司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修复完毕并通过安庆市生态环境局的修复效果评估。若甲公司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甲公司在安徽省内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安庆市化工产业发达,市域范围内化工企业众多,化学工业品运输不当造成损害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化学工业品运输不当发生泄露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中,原告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诉前组织当事各方进行磋商,磋商未果后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有效衔接,为我院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市中院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在确定损失的前提下,践行为青山绿水保驾护航的司法理念,真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aqfyd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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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热线 |

(0556)12368

安庆法院网 |

www.aqzy.gov.cn

供稿:民一庭 潘 红

原标题:《中院首起!谁为生态环境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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