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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鹰潭中院发布一批未成年审判典型案例

2021-03-30 20: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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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的工作部署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鹰潭市少年法庭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3月30日上午,鹰潭中院召开少年法庭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鹰潭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相关情况和6起典型案例。

3月30日上午,全市4家法院少年法庭完成挂牌,标志着我市实现了少年法庭的全域覆盖。从今年5月1日起,少年法庭审理具有管辖权的以下几类案件:

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3.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适宜由少年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5.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以及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6.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7.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8.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可以同时审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9.原在月湖区法院实施集中管辖的部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不调整管辖。

发布会上

鹰潭中院还发布了一批

未成年审判典型案例

吴某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乐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于2012年7月生育吴某某,后两人于2017年6月协议离婚,并就吴某某的抚养达成协议,约定由乐某抚养吴某某,吴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000元。另查明吴某在与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大量举债,因涉嫌诈骗已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吴某未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吴某某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吴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不能保证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判令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截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474000元,更有利于保障今后吴某某的学习与生活。

典型意义

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为了避免给抚养人造成过重负担,法院通常判决抚养义务人定期支付抚养费,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可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本案中,孩子父母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吴某某随母亲生活在一起,父亲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因被告吴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能保证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判令被告吴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童某诉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份,被告张某以开办跆拳道馆为名向社会招收学员。2017年2月份,原告童某的姐姐为原告童某(2005年出生)在被告张某处报了名,当时交纳了99元的报名费用。2017年2月19日,原告童某在接受培训时受伤,造成原告童某1左尺桡骨内固定取出术后再发骨折,2左下尺绕关节脱位。原告童某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约30000元。原告童某家属多次找被告张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理会。经查,被告张某在2017年3月1日后才具有办学资质,事故发生时根本不具备招收学员的资质,属无证办学。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月湖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童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或者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培训机构或者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机构未经合法成立,没有一个承担责任的法人单位,开办人就要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郑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下午,被害人彭某(2014年出生)在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玩耍期间,郑某某多次采用搂抱、亲吻和抠摸下体的方式对彭某实施猥亵行为,并用手机拍摄了两段彭某下体的视频。被害人家属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郑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月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针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综上,以被告人郑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是法律一直以来重点保护的对象。在办理猥亵儿童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以对被告人产生严厉震慑。同时要加大普法教育,让人们认识到亲密动作和猥亵行为之间的区别。也要加大家庭教育和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以让儿童更好地在社会与法的护佑下健康成长。

黄某大、黄某二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黄某大、黄某二系未成年人,两人是双胞胎兄弟,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两人相继加入以汪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积极跟随“老大”参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伤二级、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及一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500元等恶劣后果。

裁判结果

月湖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黄某大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黄某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鹰潭法院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参与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该案的涉案少年为非在校学生,过早离开学校缺少教育机构监管,再加上从小父母离异,长期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家庭监管缺失,青春期的少年易冲动、讲哥们义气,法律意识淡薄,因而走上犯罪道路。这起案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工程,需要家庭、社会、学校齐抓共管,尤其是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孩子的青春绚丽多彩,别让花季蒙上污点。

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同班同学。2019年9月被告人章某某携带一把带刀套的水果刀进入教室。当天下午,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教室内发生打闹。李某某认为自己在打闹中吃了亏,下课后,李某某想找章某某打回来,章某某则从课桌内拿出刀具并拔掉刀套指着李某某的腹部,双方僵持一会后被同学劝开。随后二人来到教室外的走廊上继续打闹,期间章某某再次拔出水果刀双手持刀往李某某腹部捅刺,李某某边用双手抓住章某某手腕不让章某某刺,边往后退至走廊尽头处,过程中章某某猛一用力将水果刀插进了李某某左胸。见状章某某将水果刀套回刀套扔进教室,拿来毛巾捂住李某某的伤口部位,之后和老师、同学一同将李某某送至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期间章某某向老师表明是自己用刀捅了李某某。2019年9月12日19时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月湖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因心脏破裂死亡。

裁判结果

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减轻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父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两名同学因为琐事发生打斗,一方携带刀具,从而造成了另一方死亡的严重后果。青少年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发育阶段,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因此校园安全必须要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大家共同努力,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给他们一个和谐、舒适、快乐的校园。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吴某某的母亲许某英于2017年12月经人介绍与案外人吴某强建立婚约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4月30日许某英生育被监护人吴某某,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外人吴某强并非被监护人吴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18年8月2日,被监护人的母亲许某英死亡。被监护人的外祖父于2003年7月死亡,外祖母于2001年改嫁,无法查找。被监护人吴某某无兄、姐。被监护人的生物学父亲无法确定,故被监护人的祖父母无法确定。

裁判结果

余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母亲已经死亡,其生物学父亲无法确定,祖父母无法确定,外祖父已经死亡,外祖母无法查找,且被监护人没有兄、姐,因此被监护人吴某某无法确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申请人余江救助站自愿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职责,据此,依法判决:指定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救助管理站(余江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被监护人吴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余江区法院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监护人,该案的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此次发布会,希望社会各界能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继续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的未成年审判工作。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占俊峰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鹰潭中院发布一批未成年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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