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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21-04-02 22: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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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抓好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落实,做到“应听尽听”,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日前,我院检察长李高阳、副检察长江源涌分别主持召开了项某交通肇事案和江某危险驾驶案拟作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会议邀请了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5名听证员参加。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等出席了听证会。

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阐述了申请不予起诉的理由,侦查人员、被害人家属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

01

项某交通肇事案

项某

我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陪护伤者并赔偿损失,还常常探望被害人家属。我上有75岁的老父亲,下有3个读书的孩子,其中2个还在读大学,希望司法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理。

受害人家属

项某说得都是真的,事故后他的态度很好,我清楚他也不是故意的,我原谅他,希望大家都能原谅他。

谢某

侦查人员

事故后,项某马上报警并送伤者就医,后来还征求被害人家属同意将被害人转去龙岩治疗。我们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02

江某危险驾驶案

江某

我是中午在家喝了一点白酒,晚上9点多接我女儿回老家路上被交警查获的,心存侥幸觉得过了那么久了应该没事,我没有发生事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会汲取教训,希望能对我作出不起诉。

侦查人员

我们是在大榕树执勤时查获醉酒驾驶的江某,他的酒精含量刚刚超过追刑标准80 mg/100ml,我们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5名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经休会评议,形成了一致意见:

01

项某交通肇事案

我们认为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真诚谅解的情节,对项某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02

江某危险驾驶案

我们认为江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的情节,且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刚刚超过追刑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会后,听证员表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了不起诉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很好地契合了当下“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我院领导带头办案,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上述两个案件分别由我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承办。从案件受理到宣布不起诉,两个案件均在速裁程序规定期限内办结,将教育整顿学习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实效,实现了“以教育整顿推动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检验教育整顿成果”的双赢局面。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落实《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坚持“应听尽听”,推进各业务条线听证全覆盖,将检察听证作为常态化工作开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传递司法温度。

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

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指导组设立

举报电话:0597-3081696, 0597-3081698

受理时间为:8:00-20:00

举报信箱:龙岩市B0116邮政信箱

受理信电截止日期:6月30日

原标题:《教育整顿|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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