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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拉车门”盗窃财物 两男子一个月内作案 9次均获刑

2021-04-02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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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案。

男子雷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8年4月17日才刑满释放。谁知其出狱后仍不知悔改,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又干起“小偷”的行当。2020年8月底,其伙同同村男子马某来到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赵联路一家小店门前,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门前钥匙未拔的一部蓝黑色五星钻豹牌迅豹二轮电瓶车盗走。随后二人便骑着这辆偷来的电瓶车开始四处盗窃,他们把目光瞄准了路边或家门口未关车门窗的汽车。他们通常深夜出没,利用深夜人少的机会,挨个拉车门“碰运气”,那些没有关车门窗的车主,都成为了受害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雷某伙同马某在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州镇、邱村镇等地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停放在路边或家门口的汽车,盗取被害人财物。共实施盗窃9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191.6元。2020年10月21日、10月22日,被告人马某、雷某分别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第九起犯罪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这些盗窃车内财物案,作案手法非常简单,靠“碰运气”拉车门,拉开就偷,拉不开就走人。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车内不要存放贵重物品,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不论失窃多少,都应及时报案;停车后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拉拽一下车门,务必检查门窗,确保门窗关闭到位,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原标题:《【案件播报】“拉车门”盗窃财物 两男子一个月内作案 9次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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