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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先烈遗志、维护英烈名誉荣誉,延平法院开展“清明祭英烈、铸魂树形象”活动

2021-04-06 21: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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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2015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颁发“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包括抗战英雄在内的一切民族英雄,都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都是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

为深切缅怀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大力弘扬英烈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革命乐观主义等宝贵革命精神,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4月2日,延平区人民法院法院团支部组织青年干警到九峰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开展“清明祭英烈、铸魂树形象”活动。

在九峰山革命烈士纪念碑前,青年干警向革命烈士敬献鲜花,表达了对革命先烈的深切缅怀,面对鲜红的团旗,青年干警重温入团誓词,表示要继承先烈遗志,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展现延平区人民法院干警的绝对忠诚和担当作为。

朝气蓬勃的延平法院青年干警

延平法院青年干警向市民

宣传英烈名誉荣誉保护法规

祭奠活动结束后,青年干警们还到延平区文化广场开展了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普法宣传活动,向过往市民发放宣传资料,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尊崇英雄烈士,共同维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坚决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作斗争。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的脊梁。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上不时出现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声音,或是无中生有,随意造谣传谣;或是“戏说”“恶搞”,贬损英烈人格;或随意解构历史、宣扬历史虚无主义……这些言论既缺乏事实依据,更与法理、民心相悖,势必伤害民族感情,引发民众反感。

诋毁英雄不仅违背社会公德,更会触及法律红线。

全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第一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顺昌一男子侮辱烈士获刑七个月

2019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奕为发泄不满情绪、引起社会关注,多次使用QQ账号(昵称:“郁闷的人”)在十余个QQ群内随意辱骂四川凉山救火牺牲的消防员等,影响网民人数达一万余人,同时使用微信账号(昵称:“ 晴天房间”)在微信群内随意辱骂四川消防烈士。被告人黄某奕侮辱英烈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黄某奕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黄某奕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亵渎了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遂判处被告人黄某奕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链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标题:《​继承先烈遗志、维护英烈名誉荣誉,延平法院开展“清明祭英烈、铸魂树形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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