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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的“戒尺”带有温度 ——解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3月1日起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让该规则成为教育的一把利器,同时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近日,江北区金石榴女律师普法工作室的黄靖靖律师来到宁波市江北区实验小学,对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行专业解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所谓师者,传道受业解惑者也。老师在孩子的成长道路上起着引导、督促的作用,必要的时候会施以一定的惩戒,却也因此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老师的惩戒行为过重演变为“体罚”,另一种是学生及其家长对惩戒不满而对老师“追责”。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自今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即将试行。这份由教育部保驾护航的规则,再一次证明了——好的教育,必然是宽严相济、奖惩分明的;好的老师,必然是管教同步、严慈同体的。规则实质是从法律层面给予了教师尊重和信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小课堂划重点
课堂上,为了方便老师们听课,黄律师把课程分为三部分,《规则》出台的背景和过程、重点条文解读、典型案例分析等,在针对条文中的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方面,学生行为哪些应该管、如何管黄律师做了重点讲解,此外为了防止条文的枯燥性,黄律师特地准备了三个典型案例,方便老师们聆听与吸收。
老师感悟VS畅所欲言
一个小时的讲座转瞬即逝,老师们表示干货满满,但也称道好的政策需要好的落实。希望在不违背素质教育的初衷的前提下,借助外力帮助学生发现问题,重视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
王巧颖老师:
一年级段
禁于未发如何禁?小惩大诫如何惩?教育惩戒规则为老师们提供根源、敢管会管。听了黄律师的介绍,让我清楚了惩戒的边界、使用的情况,惩戒权不仅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同时促使我们完善班规校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违法必究!
鲁扬扬老师:
二年级段
在这场讲座中,黄律师帮我们明晰了教育惩戒的界限和措施,让我们在教育实践中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我个人认为,《规则》的出台,不仅是对孩子的保护,更是对教师工作的支持。教育源于爱,惩戒也应该出自爱心,在合适的场合采取合适的方式,让教育更加有温度。
拓展知识
实施条件: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惩戒类型: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惩戒类型: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典型案例分享:
来源:七曜法律服务团队
原标题:《让教育的“戒尺”带有温度 ——解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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