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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原创 潼关县人民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朱建康与潘光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
一案送达公告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光兴:
申请执行人朱建康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建康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朱建康借款61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487元、申请执行费10518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王东东与方梦娜婚姻家庭纠纷执行
一案送达公告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方梦娜:
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与你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王东东彩礼钱10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402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西安银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
刘杰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送达公告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西安银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5994.31元及利息(以10508元、15500元、20000元、20000元、45000元、84986.31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分别自2016年12月26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614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3313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杨安朝与宁江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
一案送达公告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江超:
申请执行人杨安朝与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安朝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杨安朝工程款80000元,并退还押金50000元,共计13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申请执行费1872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原标题:《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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