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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上收管理权(国企简史之七)

2021-04-10 18: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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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国资委暨中央企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国资委党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郝鹏强调,学习党史要与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贯通,要突出央企特色、突出学用结合。

为突出党史学习的央企特色,企观国资特邀国资国企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剧锦文教授,帮助读者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发展历史,以资读者系统了解国资国企发展沿革、国企改革脉络,进一步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文章将以系列形式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大跃进”所造成的混乱、物价上涨和国民经济比例的严重失调,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出现的第一次系统性经济紊乱,迫使我国从1961年起不得不对国民经济实行“急刹车”式的调整。在此背景下,政府与国营企业的关系也再次进行了重新调整。

“大跃进”期间“过热”的国民经济已经到了几乎失控的局面。1961年初,中央正式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中央经过反复的争论最终形成了必须得对国民经济实施“急刹车”式的大调整。

1958年6月8日,陈云在北京听取关于石油工业发展情况的汇报

来源:新华社

1962年,中央先后召开了“七千人大会”“西楼会议”和“北京会议”,调整政策全面实施,从而使得国民经济逐步走向了正规。

一方面政府“关、停、并、转”了一批物资消耗大、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经过整顿仍然亏损的企业或者无力继续投资的在建项目;另一方面则将部分原来由集体企业“升级、过渡”的国营企业恢复为原来的集体性质。

压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做了一些“充实”“提高”方面的工作。

1962年6月,国务院财贸办等部门提出向资本主义国家购买先进设备的报告。

1963年下半年到1964年,中国政府先后从日本、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等9个国家引进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子和精密机械等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的成套设备和技术,共84项,用汇2.8亿美元。

这些先进设备一些被投入到原有的国营企业中,一些则安置于新建的国营企业里。这是继“一五”时期从苏联引进“156”项后的再次规模较大的技术引进,国营企业的技术水准因此得到了充实和提高。

重新收回管理权

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客观上要求改变工业管理体制。

这种改变的指导思想是强调全国一盘棋,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以克服工业生产中的分散、无序状态。

1962年的”西楼会议“所在地中南海西楼

来源:中央档案馆

1961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做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强调集中统一,以利克服经济困难。

《规定》明确提出:经济管理的大权应当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委三级,最近两三年内,应当更多地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中央政府实行了工业管理权限的集中和统一领导,这主要表现:

上收一批下放不当的企业。“大跃进”期间,把一些产供销面向全国的大型骨干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因地方政府很难保证这些企业的正常生产条件,而企业之间以前形成的协作关系也被破坏了,不少物资、资金被挪用,造成企业不能完成国家计划,中央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

针对上述情况,1961年,一些工业部门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作了调整。

如第三机械工业部将26个国防工业企业收回,由部直接领导。

1963年在航空工业局的基础上组成新的第三机械工业部

来源:中航工业集团

全国铁路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由铁道部集中指挥。

各地的电网和电业局的领导关系,也进行了重大的变动。

到1963年,全国120个机械工业骨干企业中有110个由第一机械工业部上收。冶金工业部直属的大型钢铁企业有鞍山钢铁公司、武汉钢铁公司、包头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石景山钢铁公司、太原钢铁公司等24个。

加强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在这期间,工业方面的计划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改变了“大跃进”期间“两本账”的做法,克服了各自为政、层层加码、指标愈加愈高、国家计划失控的现象。

调整时期,国家计划不仅基本上恢复了“一五”时期的一套计划指标,有的比“一五”时期还要细。这个时期中央直接管的指标占了各项经济活动的相当大部分。

加强基本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在1961年1月中共中央做出的《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以后,中共中央又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以恢复集中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收回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收回投资计划管理权;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基本建设拨款的监督。

上述措施的效力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迅速实现了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基本建设战线这一调整目标,使基本建设规模与当时国家的财力、物力基本相适应。

加强财政、信贷的集中统一管理。首先是集中财权,加强财政管理。其次,改进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恢复和健全企业成本、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换算。

在税收体制上也强调集中统一。

这个时期,财政上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时期集中体制的简单重复。它强调和坚持了原有的合理制度,有的根据需要加强了集中统一,并进行了改进和补充,从而使中央直接掌握的财政收入,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左右,有效地保证了国家有限资金用于发展和充实薄弱环节,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调整。

实行商业和物资(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是对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

调整管理权限

根据中央精神,商业部门此时也对整个商业管理体制作了相应调整。

从1961年起,商业企业财务计划的审批和企业的主要财权由商业部和省、市、自治区的商业厅(局)集中管理;

从1962年开始,商业部系统各级企业的资金,归商业部统一掌握;

商业部门的利润,除明文规定的以外,实行中央七成、地方三成的财政分成制度;

其他计划、统计、会计、物价、劳动工资、基本建设等,也由商业部统一规定,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但不得随意变更。

从1962年开始,根据中央决定,还将粮食的分级包干、差额调拨办法,改为征购、销售、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实行分级管理。

对物资流通和劳动工资集中统一管理

为了改进“大跃进”期间物资工作中存在的各自为政、调度不灵、物资分散、管理混乱,而导致物资供需矛盾剧烈,正常的经济体系遭到破坏的状况,中共中央决定对物资流通实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方针。

1962年初,中共中央召开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

来源: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依据这个方针,物资管理体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动:

首先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领导的物资管理系统;其次是统一管理统配物资的销售工作;第三是统一设置和管理中转仓库;第四是扩大物资管理范围。

在调整时期,还在组织物资流通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比如,打破行政部门、行政区划界限,试行按经济区域统一组织物资供应,组织定点供应和直达供货,对试办的专业化工业公司(即托拉斯)物资供应进行试点,建立供应站、服务队,负责组织小额物资就近就地供应,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及统一收费标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等。

这些措施的施行,加强了物资管理的集中统一,有效地制止了动用计划外物资冲击计划的现象,从而保证了分配计划的落实和工业生产建设对物资的需要。

1961年,中共中央作出精简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决策,工业企业的劳动就业审批更加严格。

1962年2月7日,周恩来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在编制、定员和地方保留的机动数确定后,就不能再增加人了。再增加一个人必须经过中央批准。以后国家就按照编制和定员发粮食、发工资。”

注:本系列文章是在剧锦文先生《国企简史》文稿基础上,由企观国资编辑压缩、改编而成。因为篇幅所限,仅采撷其要而去其详述,由此产生的表述不清晰、不完整问题,由编者负责。想完整了解,欢迎关注《国企简史》文稿相关动态。

原标题:《重新上收管理权(国企简史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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