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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百元不能提现,哭了......

2021-04-11 16: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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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时代

内容创作成为风口

不少平台为激发用户创作热情

纷纷推出“流量分成”

“独家奖励”等激励方案

这本该是平台与用户间双赢的合作模式

但因平台对提现门槛的设置

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

案件详情

大鱼号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平台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分润收益。2018年2月,林某在大鱼号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

但当林某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收益出账期:每月11日10点前”“提现申请期:每月11日10点至15日24点”等规定。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

林某认为,天津阿里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天津阿里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并向其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

对此,天津阿里公司认为,林某在开通账号时已与其签订协议,就“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等规则达成有效约定。且上述规定旨在降低平台运营压力,并未排除用户主要权利。此外,天津阿里公司还指出,林某存在搬运、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根据平台管理规定,用户存在上述行为时,平台可收回“分润权限”,不再向其支付账号内余额。综上,林某无法提现系因其存在违规、侵权行为,与提现规则设置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大鱼号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无法进行各异性磋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是大鱼号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其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林某通过发文获益,但因平台设置了上述提现条款,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故认定该条款无效。

关于大鱼号平台是否应当向林某支付其账号中65.01元的收益余款的问题。林某确认其曾在平台发布过非原创文章,且未举证证明相关文章已获合法授权,违反了“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的约定,天津阿里公司有权不再向林某发放其账户内的65.01元收益余款。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分润服务协议中的提现数额条款及结算服务协议中的结算前置条件条款无效,并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足百元不能提现”案自审结以来

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也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讨论

媒体评论

南方都市报:

格式条款非霸王规则,广州互联网法院详尽说理昭示公平价值(⬅点击查看)

自媒体作者与互联网平台,这一对越来越平常的新兴关系主体,其纠纷诉诸司法的个案正在增多,在公众观感层面,自媒体作者势单力薄“挑战”平台规则的场景,难免会自带几分悲壮。此番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个案的审理,表面看一审判决驳回了自媒体作者索要其不足百元广告提成的个案诉求,但同时又以详尽的司法说理,判定平台“不足百元不能提现”格式条款的无效,看似有些矛盾的结果恰恰表明,司法充分尊重个案事实、秉持专业判断定分止争的态度。

正如一审判决所言,平台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应当更好地考量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更加注重条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媒体作者搬运、抄袭他人文章,违反平台知识产权规则行为具有合理性。自媒体作者索要广告分成的诉求被驳回,与其主张诉求时的理据得到司法认可,在详尽说理的司法阐释面前并不难以理解。法律对公民某一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样可以在其他层面支持公民特定主张,这种就事论事、一码说一码的个案呈现,表明了专业司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中保持定力的可贵。

司法不是“谁弱谁有理”,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吃大户”,更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个案是非对错需要专业司法逐条、逐项的冷静厘清和耐心阐释。广州互联网法院此番对个案诉争的条分缕析,不仅用行动廓清了外界对互联网法院“只重审判效率”的某种误解,更是以详尽说理的方式申明了互联网运行规则中的公平价值,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

专家点评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理清互联网环境下格式条款的合理性认定标准,彰显法院对公众“细微”权益的关注

互联网平台兼具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秩序管理者双重身份,其凭借优势地位向相关公众提供的“一对多”的数据化、虚拟化、交互式网络服务,与格式条款的应用具有天然的适应关系。如何处理好互联网平台和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关系、坚持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的治理理念,是目前需要予以关注的重点问题。

本案判决,兼顾内容创作者的收入处分自由和平台运营的管理需求,通过规范平台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在本案中,也看到了法院对公众看似“细微”的权益的持续关注与保障,积极回应了公众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司法需求。

姚志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引导建立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自媒体浪潮,并形成了以UGC(用户生成内容)为主的内容创作模式。在该模式下,自媒体平台无须雇用数量庞大的内容创作员工,仅需制定相应的平台管理规则、奖励机制等,即可获得稳定的内容供给。但自媒体平台如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叠加限制降低平台支付收益的责任,就破坏了契约正义,加剧了平台与用户间的矛盾和冲突。

本案裁判在充分肯定平台履行自身管理职责的基础上,以利益均衡原则为导向,对案涉平台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实质性规制,阻却了格式条款对用户权益的侵犯,并通过裁判引导平台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不到一百元不能提现,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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