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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新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年审工作的通告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河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一、年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时间和地点
2019年度年审时间:2021年4月6日—4月18日
2020年度年审时间:2021年4月20日—6月18日
年审地点:新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年审方式
目前,我县已具备办理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业务条件。请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流程:用人单位可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hbcjrjy.com),注册后在网上申报。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2、如实填报《新河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对表中所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要求准备以下审核认定材料。
(1)上年度残疾人在编有效证明或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职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领取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工资证明。
(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效证明。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协商签订用工认定协议记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
不能提供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等情况有效证明的单位,要提供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4、携带上述资料到新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
四、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按规定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五、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联 系 人:宋梅菊 18733966168
杨 峥 18932957916
固定电话:0319-4752129
新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4月8日
原标题:《新河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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