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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促成“让与”纠纷和解

2021-04-12 19: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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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成功调解一起“让与”纠纷案件。

2017年3月15日,安陆某包装公司与武汉某投资公司签订《推荐服务协议》,武汉某投资公司辅助安陆某包装公司进入新四板挂牌,挂牌成功后,支付相应服务费30万元。合同最终结算时,安陆某包装公司支付给武汉某投资公司15万元,下欠15万元结算款没有支付。

2017年12月,安陆某包装公司与武汉某投资公司及陶某三方协商,武汉某投资公司将安陆某包装公司应付款15万元的合同债权直接转让给陶某。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安陆某包装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偿还15万元债务。2018年11月27日,双方协商将债务转换为借款,安陆某包装公司遂向陶某出具借款15万元,承诺按照月利率2%付息,但一直未还款。2021年3月,陶某将安陆某包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双方对服务协议转让效力及借条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推荐服务协议》是武汉某投资公司辅助安陆某包装公司进入新四板挂牌,挂牌成功后,支付相应服务费。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这种服务模式,不能算作违法。”法官详细讲解了法律上的事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律条文的实质意义在于: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涉及两种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关系,即服务合同关系;另一种是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合同关系作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自由约定,为鼓励交易自由,法律允许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自由转让权利,但为维护债务人利益,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通知债务人,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围绕法律条文反复解释法理。

“本案的欠款有相应证据予以认定,应是属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万事皆难。”法官又一次地讲解了人情世故上的情理。

法官的几番释法明理,既是一场法律讲堂,又是一次情感论理课。当事人悟出了道理,明白了事理,澄清了谬理,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安陆某包装公司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陶某还款15万元。这起“让与”纠纷案件在法官灵活运用事理、法理、情理的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案结事了。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促成“让与”纠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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