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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办实事 | 三水法院对南山镇偷倒固体废物案一审宣判
4月7日,备受民众关注的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在南山镇偷倒固体废物一案在三水法院依法宣判。该案由三水法院院长李桂红担任审判长,三水检察院检察长张浩辉出庭支持诉讼。“两长”同庭履职,彰显法检两院筑牢司法屏障、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有力例证。
三水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20年6月至7月期间,10名被告人分别通过转卖、雇佣等形式,在位于三水区南山镇某水泥二厂厂内及佛山某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共同倾倒铝灰、印染泥等废物。经鉴定、称重,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合计为349.6吨,并已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产生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共36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结伙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三水法院根据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伟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9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00元不等,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伟等10人赔偿环境污染损害应急处置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环境污染损害事务性费共363万余元,并责令10名被告人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报纸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目前,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接下来,
三水法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用法治力量守护三水绿水青山。
原标题:《教育整顿·办实事 | 三水法院对南山镇偷倒固体废物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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