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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

山水七洞
2021-04-12 17: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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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64号)文件的要求,我区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已经全面铺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最近在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偷挖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非法现象,一些被取缔的非法采矿点又死灰复燃,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根据《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于矿产资源。

二、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持过期失效的采矿许可证采矿,不得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范围开采矿产资源。违者,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责令限期拆除,预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必须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方可从事矿产品选矿(加工),违者,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参与收购、运输无证非法矿山的矿产品。违者,依法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擅自收购矿产品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运输矿产品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无采矿许可的矿山供应爆破物品和电力。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非法匿藏、制造、使用爆破物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执行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如拒绝、阻碍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和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使用暴力和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7条、278条追究刑事责任。

七、凡在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从事采矿,在无选矿(加工)许可证的独立选矿(加工)矿(场)作业的民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自行离开矿山。

八、凡发现无采矿许可证采矿和无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选矿(加工)的公民,都有义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72-427062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原标题:《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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