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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宣传教育之二: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开“反恐罚单”?

邢台公安
2021-04-13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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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但知道它的人,却并不多。

成千上万的个人和单位因《反恐怖主义法》被处罚,罚款动辄就是几万或者二十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比比皆是。好多人都表示:“直到被抓进去了,才知道这是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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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开“反恐罚单”呢?

结合以上案例和全国各地的情况,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务必遵守下列三个原则:

第一,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但凡在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全检查,尽量配合。

第二,住宿、快递等需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的业务,该登记就登记,该开箱开箱,不要嫌麻烦。

第三,网上涉及恐怖活动(尤其是血腥、暴力)的信息,未经核实切莫转发。

四类暴恐视频,大家切莫碰触:

第一种是含有煽动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二种是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三种是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第四种是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反恐法》距离普通老百姓并不遥远

该法律规定的包括邮政快递实名寄递开箱验视和乘坐长途公共交通工具实名购票安全检查等内容都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如果你会寄快递、坐火车飞机、住宾馆旅店,那你就已经和《反恐法》发生关系了。

触犯《反恐法》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你知道了,一定还要告诉自己身边的人!

案例一:微信群传播涉恐网站链接被拘留

云南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传播涉恐网站链接。经查,嫌疑人涂某利用微信在“亲友群”中散播境外涉恐涉暴视频论坛(网站)链接及视频,其对持有、宣扬暴恐音视频行为供认不讳。西山公安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涂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二:五星级酒店未按规定落实住宿实名登记被罚10万

云南警方工作中发现,西山区某五星级酒店存在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问题,要求及时查证落实。经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李某、张某等人,在2018年4月14日对旅客刘某及同行人员安某未按规定进行一人一证、人证合一登记查验工作便办理入住手续。此前,西山分局就已查获一名旅客入住该酒店未如实登记的情况,并已当场警告并责令酒店进行整改。西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快递公司未实名登记被罚10万

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昆明某快递公司在揽收快件时存在未严格对寄递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的行为,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该公司2018年4月2日至5月14日期间的部分寄递面单,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面积收寄快件未进行实名登记的行为。经查,该快递公司为独立法人企业,该公司揽收快件等经营活动中,未严格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未按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快递公司给予10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1000元罚款。

案例四、微信群发布暴恐音视频被判刑

2017年11月21日,南阳市方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县券桥乡村民贾某于11月20日20时许,在微信群发布暴恐音视频,该群有成员近500人。经调查,该视频是二郎庙乡村民田某于11月20日在微信群中发布,该群有成员250余人。后犯罪嫌疑人田某、贾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方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五、微信中转发暴恐音视频被判刑

2017年10月,南阳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群众在微信群中转发、观看暴恐音视频,经鉴定该视频为一级暴恐音视频。吴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因在微信群中转发该视频,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五个月、六个月;邓某等17人因在手机中存储该视频,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行政拘留;李某等141人因观看暴恐音视频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

案例六:非法持有恐怖视频被行政拘留

2019年4月26日,济南市长清区王某峰多次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王某峰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经审查,王某峰初步交待,自去年2月以来,通过观看电视新闻对ISIS恐怖事件的报道,对暴恐音视频产生好奇心理,为个人寻求刺激、缓解压力,多次通过网络搜索并非法登录境外网站,观看涉暴恐音视频。仅4月2日至7日,就先后5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

案例七、绍兴嵊州市客运站停止安检被罚3万

2019年4月27日,绍兴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民警于本月11日对该市客运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客运中心存在进站旅客及携带物品未进行安检的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即对客运中心的管理单位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加强中心安检工作,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乘客乘车安全。4月20日,剡湖派出所民警再次对嵊州市客运中心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检秩序良好,工作人员逐一检查进站旅客和携带物品。随后民警调取视频进行回放检查,发现4月16日客运中心安检工作人员五点半下班停止安检,对随后进站旅客及物品均未开展安检工作。针对上述问题,嵊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嵊州市客运中心主管单位嵊州市客车运输公司和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三万元和三千元的处罚。

案例八、厦门男子网上传播斩首等恐怖视频 被拘留12日

2019年5月12日,集美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利用微信传播恐怖分子用车辆碾压、斩首、火烧人质的恐怖视频。经侦查,民警查明该微信视频的发布者为暂住在杏滨街道锦园村的宋某(男,25岁,贵州人)。5月13日上午,杏滨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宋某进行调查。宋某承认,出于猎奇心理,从网上下载恐怖视频,并于5月9日至11日多次将这些视频分享到微信群里。目前,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

案例九、浙江一老汉因不配合安检,被罚款1800元

2019年7月1日,浙江台州一老汉因拒不配合安检人员检查,试图从安检门旁绕过去,直接从安检机上拿大包行李。车站安保人员上前制止,双方在安检门前起了争执。劝阻无效后,工作人员随即向派出所报案。根据《反恐法》规定,老汉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受到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汽车站未组织安检被罚款2万

2017年9月29日,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对栾川县运昌汽车站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站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13日,反恐大队对该汽车站检查时发现其拒不按照前期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未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后栾川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该汽车站处二万元罚款,并对其负责人付某处一千元罚款,对售票员闫某、安检员崔某分别处五百元罚款。

原标题:《反恐宣传教育之二: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开“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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