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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2021-04-13 20: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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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等

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旗动物疫病防控和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大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防止因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引起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携带大量病原体,随意丢弃或贩卖,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河湖、渠道等水域及道路沿线、草牧场、林带、田野滩涂、生活垃圾池等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对病死或病害动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贮藏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动物养殖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及时向当地防疫人员或防疫部门报告,禁止乱丢弃和贩卖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大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旗农牧局、旗公安局、旗交通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因乱丢弃或贩卖病死畜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法调运畜禽。跨地区调运畜禽,畜禽饲养人、调运人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备案表;从鄂尔多斯市外调入我旗的生猪还需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严禁贩运、购买无证畜禽,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部门管理处置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伊政发〔2021〕16号)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加大对公共场所、河湖、水库、草牧场、生活垃圾池等场所病死畜禽排查力度,对发现的病死畜禽,要做好收集工作,并在当地兽医部门的指导下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加强排查,规范处置。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要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或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各镇兽医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立即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实行全民举报奖励机制。凡提供丢弃死畜线索属实的,给予50元奖励;提供丢弃死畜详细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500元奖励。举报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经营、运输屠宰、贮藏、加工染疫畜禽产品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并为提供信息者和举报人严格保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

0477—8963900

伊金霍洛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7—8960038

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831005

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969144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871066

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928232

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821044

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961032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

0477--8951054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原标题:《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和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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