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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华安县检察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2021-04-14 15: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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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华安县农业农村局、华安县水利局就“九龙江非法捕捞”公益损害问题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

华安县检察院持续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在联合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华安县城关九龙江北溪沿线存在多处违规设置地笼网捕鱼的现象,可能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公共利益。

华安县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告知函。鉴于非法捕捞治理涉及多方协同的特点,为有效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华安县检察院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机制。

会上,检察机关对九龙江北溪华安段非法捕捞公益损害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示证。

行政机关就检察机关公益损害示证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自身履职情况发表意见。

检察机关发表磋商意见,提出依法查处违规设置地笼网捕鱼违法行为、加大巡河(湖)力度等履职建议。

经过

磋商

农业农村局对检察机关认定的公益损害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履职建议,下一步将积极联合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对在九龙江水域违规设置地笼网捕鱼开展专项查处行动,在沿岸设置警示标语等。

检察机关将对行政机关在磋商后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持续督促其履职到位。

检察小贴士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是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之前,与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就其不履行职责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损事实交换意见的机制。磋商后,被监督行政机关如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可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如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案件进入制发检察建议阶段。磋商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不影响检察机关案件调查。

公益诉讼磋商有利于公益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各方凝聚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实现诉前保护公益的最佳司法状态。

来源:华安检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华安县检察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磋商会,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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