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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巡回法庭进驾校 警示教育入人心 ——五峰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1-04-14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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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上午,在县车辆管理所的协助下,五峰法院将巡回法庭开进驾校,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60余名驾驶员、学员在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1月18日16时,被告人郑某甲在郑某乙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7时,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返回家中后再次饮酒。随后,郑某甲驾驶该车从家中出发,前往采花乡集镇。行至采花乡派出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14.06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被告人郑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证。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忏悔,希望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郑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时间、地点、被查获时的乙醇含量、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五峰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唐亮就危险驾驶罪相关法律规定作普法宣讲,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勇通报了五峰法院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受理情况,再次强调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活动现场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60余份。近1个小时的庭审活动和教育讲座,让旁听的驾驶员、学员接受了一场“零距离”的警示教育,纷纷表示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了更真切的体会和认识。

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不断深入,五峰法院以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把学习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此次巡回审判活动,用真实的案例为群众上了一堂深刻的交通安全课,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提高了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 巡回法庭进驾校 警示教育入人心 ——五峰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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