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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2期 | 监控覆盖邻居空间 侵犯隐私被判拆除

2021-04-14 23: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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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

《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是江苏灌南法院立足县情民情,服务保障灌南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挥裁判案例规则引领、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

灌南法院将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涉及立案、刑事、民事、商事、环资、执行等多个领域,每篇案例分为“基本案情”“法理评析”“法官提示”三个部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短小精悍的篇幅,让乡村群众在轻松阅读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厘清认识误区,践行良俗美德。

本期刊载的是第十二篇案例

民事篇

《监控覆盖邻居空间 侵犯隐私被判拆除》

01

基 本 案 情

2020年7月,王某发现张某在其门前及猪圈的电线杆上各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覆盖了王某住处的每个角落,要求张某拆除所安装的摄像头。但是遭到张某拒绝,后王某报警,经公安民警现场查看,发现张某家监控确实覆盖到王某家二楼、院内、门口及屋后,公安民警遂建议张某整改。但张某称其与王某家相隔几十米,安装摄像头是防止有人偷猪,摄像头是旋转的,如果调整位置就拍不到王某家,遂只将摄像头位置固定,其他未作整改。王某认为张某家监控已覆盖自家住处各角落,使得自己及家人一举一动全部暴露在监控里,侵犯了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拆除安装在电线杆上的摄像头,删除监控里的自家隐私内容。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自家门前及猪圈的电线杆上安装两个摄像头,该摄像头已覆盖到王某家二楼、院内、门口及屋后,侵犯了王某的隐私,遂判决拆除安装在张某家门口及猪圈旁电线杆上的两个摄像头,并删除监控里涉及到王某家隐私内容。

02

法 理 评 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了防止猪被偷而在自家门前及猪圈的电线杆上安装摄像头,但该摄像头的监控内容和范围已覆盖到王某家二楼、院内、门口及屋后,王某家人的生活起居等住所的行为实际已处于摄像头监控范围之内,虽然张某将摄像头位置固定,但该摄像头是旋转的,随时调整位置都有可能覆盖到王某的住处,已对王某的隐私空间造成了侵犯,故王某要求拆除相关摄像头并删除自家隐私内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 官 提 示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和科技进步,家用摄像头越来越普及,安装也越来越便利,其主要用于监控外人入侵、盗窃等不法行为以及屋内突发情况。但自由是有边界的,我们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一定要注意不能妨碍或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利。如果监控安装位置不合理或者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授权,将他人的私密空间或者不宜为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等纳入监控范围的,则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谨记尊重他人权利,审慎、适度地使用自己的权利。

原标题:《【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2期 | 监控覆盖邻居空间 侵犯隐私被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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