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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徽州区法院:驾驶挖掘机疏忽大意 一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因过失致人死亡再次获刑

2021-04-14 19: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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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徽州区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害人凌某请被告人江某帮忙在其猪圈内挖一个化粪池。当日12时许,江某驾驶挖掘机到凌某家猪圈门口,因猪圈围墙门太小,挖掘机不能驶入,江某便用挖掘机将围墙上的门档钩下以扩大入口。因该门档里有钢筋,江某让凌某进入围墙内捡拾钢筋,凌某捡好钢筋后站在围墙内,江某继续操作挖掘机进入围墙内。在此过程中,挖掘机后部的推泥板右侧刮蹭到围墙,导致围墙倒塌压到凌某,致其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凌某符合头部、胸腹部、骨盆、上肢等多发性损伤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法院判处缓刑,此次犯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江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江某与被害人亲近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该案是过失犯罪,为使被害人近亲属按协议约定时间全额拿到赔偿款,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徽州区法院:驾驶挖掘机疏忽大意 一男子缓刑考验期间因过失致人死亡再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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