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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典 | 安溪一“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谁担责?

2021-04-16 2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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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

路人陈某路过时

不小心被该地锁绊倒受伤,

事后陈某找到该公司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但均未达成协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安溪法院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摔倒

正低头玩手机,

为警示“低头族”注意安全

便决定到事发地开展巡回审判

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简要案情

甲物业系安溪县城厢镇某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乙公司系坐落于该公馆的一家公司。2020年4月24日,路人陈某走路经过乙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乙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致使陈某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33000余元。

出院后,陈某多次与甲物业和乙公司协商,均未果。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近年来私设地桩的现象增多、“低头族”摔倒引发纠纷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过往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

“被告甲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应有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乙公司作为铁链设置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某要求。

“原告陈某步行时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被告甲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乙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乙公司答辩。

“原告陈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甲被告的责任;被告乙公司私设链条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甲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甲物业答辩。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各方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各抒己见。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没有和解意愿,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干警就“低头族”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等常见法律问题向旁听群众进行答疑解惑。

法院判决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就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乙公司虽放置了隔离椎,但从隔离椎及红白相间的隔离柱,并不能警告行人注意地桩或铁链的危险性,且晚上的灯光也没有直接照射到地桩上,能见度低,不符合正常行为人的心理预期,故乙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

甲物业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但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甲物业公司亦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10%责任。

陈某作为成年人,其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在在走路的过程中低头看手机,亦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自己也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案件判决后,原告陈某及被告甲物业公司、乙公司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无论是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自圈地停车,亦或是业主未经允许在非专门停车场私自设置停车器,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增加了道路通行危险系数,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容易危及老人和小孩的人身安全。

安装地锁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法官提醒,不要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已经安装的应尽快拆除,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居民的安全,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手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了危险,马路“低头族”已成为威胁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不仅要自己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也要注重言传身教,从小教育孩子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不要做“低头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规定: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素材来源:民一庭

原标题:《法官说法典 | 安溪一“低头族”被私家地锁绊倒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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