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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申请执行人邹瑰珉、刘汉斌等22人与 被执行人刘春洪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分配方案

2021-04-16 19: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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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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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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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个美好梦想得以实现

四 川 省 叙 永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瑰珉、刘汉斌等

22人与被执行人刘春洪民间借贷纠纷

系列执行案分配的方案

系列执行案件

分配方案

关于本院受理的邹瑰珉、刘汉斌等22人与被执行人刘春洪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刘春洪名下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四期工程1号楼-1-5号的商业房屋,拍得案款1297560元;拍卖刘春洪在叙永县叙永镇人脚板山供水站享有的六分之二的股份,拍得案款450500元;拍卖刘春洪与陈康友共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南路635号11幢负1层4号、3幢1层3号、3幢负1层1号的房屋(刘春洪部分在拆迁前已抵押在四川省叙永农村商业银行),拍得价款2730697元,该款扣除陈康友应分配的50%即1365348.5元和刘春洪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966元、执行费8000元、支付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511295.43元后,实际剩余839087.07元。综上所述,本次分配被执行人刘春洪之款共2587147.07元。

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刘春洪除上述财产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春洪涉及的债务较多,为充分保障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拟对上述执行到位的2587147.07元,按照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相应执行案件应收取的执行费后,余款再按照被执行人所涉案件的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比例进行分配,现将本次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01

本次分配的案款为2587147.07元。

+ + + +

02

优先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7335元,被执行人刘春洪应承担的本次分配执行案件的执行费28200.07元,共计85535.07元。

+ + + +

03

已通过诉讼确认的案件,按照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本金比例分配余款2501612元。各应参与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和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和本次分配的金额见附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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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注意事项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如对上述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自本院发布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果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按照本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nd

来源 | 执行局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申请执行人邹瑰珉、刘汉斌等22人与 被执行人刘春洪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执行案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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