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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囊谦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2021-04-16 15: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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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囊谦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采取让群众监督教育整顿过程、让群众评判教育整顿效果,以达到教育整顿专项活动的预期目标。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审判执行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问题

重点整治: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5)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6)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7)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8)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9)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10)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1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1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13)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三、整治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

(1)不认真履职,对罪犯的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审查把关不严。

(2)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亲属等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等出谋划策。

(3)受人请托,为相关刑事诉讼案件请托说情,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上为犯罪分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4)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防范监督不力,跟踪监督不到位,评查机制不健全。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非正常获利的;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2)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重点整治: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原标题:《【队伍教育整顿】囊谦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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