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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英德三男子获刑

2021-04-16 17: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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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德法院审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其中,唐某、谭某、邵某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被英德法院依法判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查扣在案犯罪所用的电鱼机、竹竿、电线、抄网等工具,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唐某、谭某、邵某共同携带电池、升压器、抄网等工具在英德市英红镇某水库出水口电鱼,被英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捞行为并扣押了电鱼工具及渔获物0.17公斤。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不论捕获渔获物的多少,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三男子在禁渔期、禁渔期以电鱼方式捕获的渔获物只有0.17公斤,但也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讯员:杨秋菊

欢迎关注英德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

原标题:《以案释法|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英德三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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