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我为群众办实事|连云港法院以案说法,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21-04-16 22: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案例一 韩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韩某锋先后设立并实际控制多个境外网络投资平台,被告人童某参与设立上述投资平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韩某锋、童某以给予投资人高额利息及发展会员给予佣金为诱饵,以在国内推广“外汇投资”、“原始股”等项目名义,通过网站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在国内发展代理商并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安排上述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代收代付。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等,其他资金由韩某锋、童某支配使用。2015年10月,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将投资平台以亏损破产为由关闭,逃避返还资金。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归案后,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拒不交代非法集资资金的去向。

经审计,被告人韩某锋、童某向1761名集资参与人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49558056.8元,累计向集资参与人支付本金及收益人民币220491072.28元,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629066984.52元本金无法返还。

【判决结果】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童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被告人设立并控制网络投资平台,通过网站链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集资,隐蔽性和迷惑性强,涉案人数众多,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8亿多元,犯罪地遍布国内外,金额全部清偿难度较大。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还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抵制非法集资,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案例二 王某涛、李某婷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涛伙同吕某会、冀某卫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租用某地于2017年1月成立公司,被告人王某涛和吕某会、冀某卫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婷为公司经理。公司于2017年2月开始,通过散发广告传单、打电话、进店领礼品等方式对外虚假宣称所销售的收藏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并承诺按月进行返利、到期后回收高价拍卖,从而欺骗32人高价购买该公司的收藏品。期间,共计集资诈骗人民币1259914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50元,实际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53664元。

【判决结果】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处被告人李某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涛、李某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664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例越来越多,涉案金额巨大,投资人损失惨重。其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都大同小异,例如本案以高收益作为诱饵,先给你点尝点甜头,放长线钓大鱼,对公司进行包装等。大家只要在生活中多加注意,绝大多数的非法集资陷阱都可以避免,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警惕高额收益,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三 王某富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从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富以其子王某注册成立的连云港通晟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四特酒”专卖店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用连云港通晟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以月息1分到4分不等的高息利率为诱饵,向25户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本金共计1098.382万元。被告人王某富将集资款部分用于经营正大饲料、四特酒等代理经营活动及偿还集资款本息,并向他人放贷。截止案发前,尚有961.0879万元未归还。

【判决结果】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提示】被告人王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经营四特酒需要资金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虽有部分资金用于经营,但与集资规模不成比例,且对于其他大部分不能交代资金去向,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且集资诈骗罪是洗钱罪上游犯罪之一,本案王某富儿子明知是集资诈骗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通过转账或取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法官提示大家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四 汤某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汤某玲利用其于2012年注册成立的连云港市某丰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发放“社员卡”“社员证一本通”的形式向孙某等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267.06万元,后被告人汤某玲向孙某等人支付本息共计89.4万元。

【判决结果】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汤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被告人汤某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以发放“社员卡”“社员证一本通”为幌子掩盖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以社员卡可兑换奖励、短期即有较大收益等为噱头,吸引群众进行“投资”。宣传方式更是多样化,通过发放传单笼络群众、赠送礼品吸引群众,以达到其吸收存款的目的。所以群众在投资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谨慎,应选择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具有相应理财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切忌贪图高回报而盲目投资。

案例五 高某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高某义申请成立东海县丰盈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农机服务。2017年4月被告人高某义购买了社员入股的股金证、存取款凭证等用于储蓄的相关资料,自2017年5月1日起,在东海县温泉镇罗庄村设立营业地点,以东海县丰盈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对外公开宣传吸储,截止2017年10月份,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2552670元,经营期间向部分储户支付了存款利息。案发后,所吸收的存款已全部退还储户。

被告人李某明知高某义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然接受被告人高某义的聘任,负责东海县丰盈农机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被告人高某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

【判决结果】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高某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被告人高某义、李某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成立农机合作社,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妻子儿子都参与进来,吸收来的存款再以高息放给村民使用。大家在投资时需要擦亮眼睛,高度警惕以亲友或熟人名义的投资谎言,谨防投机心态,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连云港法院以案说法,发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