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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内容公示

2021-04-17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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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将开门搞整顿落到实处,推动我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我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市委政法委机关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落实不到位。(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不严不公不廉、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传达、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上级指示要求等严重不力。(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

监督电话:0558-2183585;

监督邮箱:fyswzfw@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737号15楼。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3)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1)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不及时问题。(1)在立案阶段不主动收集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案件审结后,再要求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提供银行账户信息。(2)办理退费时工作拖沓,时间超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生效 15 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要求。(3)当事人申请退费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拖延退费或拒不退费。

(七)法院系统网上立案覆盖面不广问题。(1)网上诉讼服务应用能力和水平低。(2)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阅卷、网上保全、网上鉴定使用率不高。(3)宣传推广覆盖面不广。(4)后台响应较慢、不及时等问题。

监督电话:0558-2177135;

监督邮箱:fyzyjjjcz@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71号纪检监察组;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15日截止。

三、市人民检察院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审查,或者立案后不及时调查核实的。(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1)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2)检察业务数据填报不准确,存在错填、漏填,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现象。(3)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4)司法责任追究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彰显。

(八)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的问题。(1)律师值班不经常,沟通不畅,较少会见、阅卷,对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了解不够。(2)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时未严格落实律师在场规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意见未记录在案。(4)未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辩护律师,未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权利义务,导致认罪后反悔。

监督电话:0558-2199839;

监督邮箱:fyjcywzgj@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大道737号。

受理信访接待和电话的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四、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1)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3)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4)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2)立而不侦、侦而不力、久拖不决的。(3)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4)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6)选择性、逐利性执法办案的。(7)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8)其他违规执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振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4)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5)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6)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4)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3)有其他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的。

(六)接处警不及时、不规范问题。(1)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报警、求助、投诉时,用语不规范、不文明,态度生硬的。(2)处警单位或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推诿或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置的。(3)处警民警在处置警情时不作为或乱作为,态度、行为粗暴,对群众合理诉求置之不理。(4)处警民警未按规定佩带单警装备等必要武器、警械,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违反规定开展盘查、采取强制传唤等措施的。(5)对群众反映、回访发现的接处警问题核查处理不及时的。

(七)服务群众、执法办案中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1)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中不依法履职尽责,“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淡薄的。(2)在治安、交通、出入境等行政服务和安全管理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一次性告知不到位,要求服务对象出具证明材料过多过滥,甚至存在“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的。(3)违法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财,对管理服务对象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4)服务群众、执法办案中其他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八)民警涉“酒”违纪违法突出问题。(1)民警饮酒后驾车的。(2)民警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和早餐、中餐,以及在执行警务活动和值班、备勤期间,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饮料的。(3)酗酒、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问题。(1)受理类。受理案件不及时出具《受案回执》的。(2)侦查(调查)取证类。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的,各类涉案财物清单未依照规定送达当事人的。(3)强制措施类。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未及时送达通知书的,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执行机关的。(4)案件处理类。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

监督电话:0558-2353023;

监督邮箱:fysgaj2021@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567号。

五、市司法局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者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重点整治公证、司法鉴定人员、律师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3)鉴定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从事鉴定活动;(4)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5)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从事代理活动,违规乱收费,代理不尽职尽责,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

监督电话:0558-2285660、0558-2231631;

监督邮箱:fysfjjjz@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上旬止。

六、九龙监狱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4)违规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申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4)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监区,违规安排罪犯岗位和考核计分;(2)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虚假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3)对罪犯行政奖励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审批;(4)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批准、公示、公开等各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5)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恶罪犯或其他重点罪犯保护伞;(6)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

(四)重点整治违反规定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1)违反规定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为罪犯服刑改造打招呼,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五)重点整治违规为罪犯提供“特殊照顾”的问题。(1)违规扩大罪犯处遇范围,违反通信会见规定,超规定范围人员与罪犯会见通话行为;(2)违反规定给罪犯捎带物品行为。

监督电话:0558-3832721;

监督邮箱:fyjljyzzc@163.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九龙镇阜阳市九龙监狱教育整顿办收。

阜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来源:阜阳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阜阳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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