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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以案为鉴,请对春季烧荒说不!

2021-04-17 14: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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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11时36分,我区十一委一居民李某在自家开荒地烧荒过程中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毗邻的四宝林场林地过火,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经过区政府和林场的全力扑救未造成经济损失。消防和公安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训诫,李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真悔过,希望辖区广大居民引以为戒,坚决在春防期内做到违规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吸烟等违规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四方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春防期内将持续开展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真正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遏制人为火发生。

森林法规普法小贴士: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铁路公路、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标题:《【警示教育】以案为鉴,请对春季烧荒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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