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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定安县人民法院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中政委﹝2020﹞63号),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定安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强化法律意识,规范严格执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我院在职在编干警、聘用制书记员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九、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十、严禁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十一、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二、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生态而不懈奋斗!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定安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6日
原标题:《定安县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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