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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案”⑲ | 订单越多越好?“超卖”要不得
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已在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开庭
从各地的“民法典第一案”里
我们来看看
这部法典如何“典”亮
我们的日常生活……
一起去看看吧~
相信很多小伙伴
都有类似经历:
恰逢网购打折大促
好容易抢购到心仪产品
却被商家告知
“该货品超卖,无法发货”。
这难免令人扫兴。
别着急,
我们告诉你
遇到以“超卖”为由不发货
你也可以维权。
有其他的小伙伴可能会问,
什么是“超卖”呀?
“超卖”
一般来说,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后续无法供货的情况。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超卖”引起的纠纷案件,这是思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审理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去年,刘先生参加某电商平台年中大促活动,花2.7万多元在某网店购置了两台摄影设备。
谁知在刘先生确认订单后,网店却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拒不发货。不过,网店网页却长期显示该摄像设备在售。
刘先生表示,可待商家有货再发货。可是网店却仍不同意。沟通数次无果,刘先生先后与电商平台、12315投诉交涉,网店依然态度强硬。
刘先生只好将网店诉至法院。他认为,网店在促销活动中以“低价”作为营销噱头,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事后却以“超卖”为由拒不发货,而实际上网页信息却依然显示商品在售,该行为构成恶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网店辩称,他们没有恶意隐瞒欺骗刘先生不履行订单,订单和无货都是真实存在,交易合法合规。货品“超卖”后,已第一时间告知刘先生,刘先生没有因此产生真实损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和网店自愿通过电商平台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其行为有效。刘先生付款后,网店明确表示不向刘先生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网店在刘先生下单后声称“无货”,却并未及时“下架”商品,亦未积极筹措商品以完成交付,而是单方面以“超卖”为由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其行为明显有违交易诚信。结合此后电商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案涉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先生已付货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商品价位市场波动情况,以及网店促销活动中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法院酌定刘先生损失为2万元。
近日,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双方网络购物合同解除,
网店应返还刘先生
已实际支付货款2.7万多元,
并赔偿刘先生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刻成立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编要再强调一遍,
看黑板,画重点!
“超卖”属违约,
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
商家们要合理预估商品库存,
再进行销售,
不要因为生意过于火爆而“超卖”,
更不能假借活动,
以低价噱头虚假宣传,
获取不正当利益,
到时候“竹篮打水一场空”!
消费者也要注意平台
和网店在促销活动中的套路,
避免入坑。
内容来源:福建高院、思明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标题:《“民法典第一案”⑲ | 订单越多越好?“超卖”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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