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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首例洗钱罪庭审宣判
2021年4月20日上午,明光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明光首例洗钱罪案件,被告人罗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撤销罗某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某在明知其朋友李某某从事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提供给李某某使用。2020年1至6月份,李某某使用被告人罗某提供的微信多次与毒品买家联络,进行毒品交易,收取毒资数万元。后李某某、罗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理结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在明知他人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系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供他人所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考虑罗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合议庭充分合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安徽省人行、滁州市检察院、明光市检察院、公安局、银行业代表二十余人参与旁听该案庭审。
原标题:《明光市首例洗钱罪庭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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