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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思政小课堂 社会大课堂 | 旅游巡回法庭向山师学生以案释法
4月19日下午4点,山师附中高二的学生们刚下课,他们跟随任课老师离开校园,来到历下区人民法院体验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3.18”座谈会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议、亲自主持召开的与一线教师特别是思政课老师的座谈会,为贯彻会议精神,山师附中组织了“思政小课堂、社会大课堂”活动,在全市设立一百处实践基地,帮助学生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正当思想政治课讲到法律与生活的课段,结合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展的“我为群众办事实”活动,思政老师带领同学们来到审理家事纠纷的旅游巡回法庭,旁听了继承纠纷的调解过程,结合校内思想政治课刚讲到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法知识,同学们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中进一步对知识点、法治精神、司法手段有了深刻体会,对法律的好奇心、对法治的向往在心中生根发芽。
罗琳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继承纠纷进行公开的调解。调解前,她先向同学们释明了调解、审判、遗产、继承人等法律概念,介绍了继承案件中会遇到的常见问题,审判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和必要的证据。然后告诉大家,家庭不单是身体的住所,也是心灵的寄托处。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背后隐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表面上看,是财产分割、抚养费、赔偿金等支付金钱的请求,实质上则是亲属间情感、心理上的纠葛。这种心理纠葛表现在:既希望解决好纷争,又不愿意从此老死不相往来;既要求彻底查清事实,又不愿意过度公开隐私。所以,要尽量灵活地用司法的柔情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调解的方式属于司法柔情手段,容易最终达到化解心结的和谐气氛,所以在家事纠纷的处理中,法官要把调解工作贯彻在诉讼过程中的始终。而调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其自治的意见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或第三人利益。对案件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法院有审查义务。对调解意见中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协议,法院不予确认。
在对继承相关知识、审判原则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同学们又观摩了案件调解的整个过程。调解结束后,同学们热情不减,将法官团团围住,提问求解。他们认为,这一次是真正触摸到了法律,法律不完全是铁面无私,也有温情一面,学习法律,是他们治国齐家、修身平天下的必经之路。
作 者:旅游巡回法庭
编 辑:庞嫣然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思政小课堂 社会大课堂 | 旅游巡回法庭向山师学生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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