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为民办实事】蓝山法院:《民法典》释法化纠纷 原告当庭把诉撤

2021-04-27 16: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4月26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蓝山某某物业公司诉徐某、郑某、胡某某、詹某某四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01

基本案情

据悉,2016年1月,原告蓝山某某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了蓝山某林场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并与建设方蓝山某林场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原告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徐某、郑某、胡某某、詹某某作为蓝山某林场小区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

02

调解纠纷

开庭前,蓝山某林场的代表人得知纠纷后,主动与承办法官表示其愿意作为中间人,协商处理此事。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认为,蓝山某林场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蓝山某林场的处理方式具有操作性,且有利于纠纷的和谐处理。

随后,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及蓝山某林场三方汇聚一堂,表达了蓝山某林场愿意作为中间人处理的意图。被告方表示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请求,承办法官当场采用《民法典》释法明理,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被告方在法官的普法下,明白了法律处理的方向,同意私下协商。原告也非常认同私下处理,当场提交了四份撤诉申请书。该四起纠纷,在蓝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了圆满的化解,帮助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化解了矛盾纠纷,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和谐相统一。

供稿:王星人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扫码识别关注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蓝山法院:《民法典》释法化纠纷 原告当庭把诉撤》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