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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喇叭“轰”广场舞,惊动浙江一把手
“近两年来跳舞的人越来越多,我们投诉过、也拉过横幅抗议,但效果不明显。去年10月,我们开业委会,打算‘以噪制噪’,对广场上音量过高的舞蹈队定点播放更劲爆的音乐,让她们无法忍受、知难而退”。(新国光大厦业委会成员项瑞平)
3月30日下午,雨过天晴,温州鹿城区松台广场上又聚集起了数百人,跳广场舞、唱卡拉OK。
突然,空中传来一阵“嘀嘀嘀……”的警报声,警报结束后,响起字正腔圆的男声:“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循声望去,一街之隔的新国光大厦C幢4楼平台上叠着6个大喇叭,正对着广场,声音正是从这里发出来,循环播放。
温州鹿城区广场舞与周边居民矛盾以这样极端形式激化,甚至引起了浙江省主要领导的关注。
4月1日上午,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专题报告会上,针对“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舞问题”提出要求。希望相关部门对待群众工作,要做到“耳聪目明、思想敏捷”,要认真“查摆问题、对照检查、加以整改”。当天下午,新国光商住广场4楼平台正对松台广场的“高频大喇叭”被拆除。
“被逼得没办法了”
“我们是被逼得没办法了。”昨天,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吴建聪告诉绿署,这套设备叫“远程有源定向强声扩声系统”,是业委会为了还击广场舞噪音、让居民有个清静的环境,从物业租金中提取12万元购买的,3月29日下午第1次使用,30日下午又使用过1次。
地处闹市的松台广场是温州广场舞最热闹的地方,有大小20个团体以此为据点,涉及上千人。只要不下雨,从7时到21时都会聚集大量爱好者。松台广场后的松台山呈弧形,对音量有放大效果,广场上多个音响同时播放又会起叠加作用。
“近两年来跳舞的人越来越多,我们投诉过、也拉过横幅抗议,但效果不明显。去年10月,我们开业委会,打算‘以噪制噪’,对广场上音量过高的舞蹈队定点播放更劲爆的音乐,让她们无法忍受、知难而退”,新国光大厦业委会成员项瑞平说,提议得到大部分业主支持,今年1月,业委会购买的“远程有源定向强声扩声系统”运到。
“我们查了法律条文,知道制造噪音会被处罚、最高罚500元。我们有507户,业主们提出‘每天捐1元与广场舞死磕,保卫家园,有不少业主主动捐款。”
3月29日下午,部分业主将“扩声系统”搬到大厦C幢4楼平台,还花钱请来调音师操作,定向朝卡拉OK团队播放,整个过程持续2小时。30日下午,部分业主再次启动“扩声系统”,目标仍是卡拉OK团队,播放1个半小时后,被赶来的联合执法小组制止。
7支团队上了“黑名单”
和全国许多地方一样,此前温州广场舞队和周边居民的矛盾时有发生。在马鞍池广场,舞队如果把声音开得过响,附近居民会从窗口抛出厨房垃圾。为寻找“你跳得快乐,我睡得安稳”的平衡点,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鹿城区广场舞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鹿城广场文化活动公约》。
《公约》约定,开展广场文化活动应尽量选择远离住宅集中区域的场地,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影响交通;每场广场文化活动控制在2小时,兼顾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休息。
《公约》实行次日,南汇街道下吕浦住宅区天鹅组团的“天鹅健身苑”成为首个被投诉的广场,住户黄先生诉称“每天6点半起有4支队伍活动,音乐很响,尤其是广场舞队,播放摇滚乐;羽毛球队,打球人的叫喊声也扰民”。23日早,社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分发《公约》并劝说。
鹿城区委宣传部文化科科长柯胡斌说,《公约》实行前两个月主要是宣传教育,让各个团队有适应的过程,公约刚实行时,我们每天接到6、7个投诉电话,最近是平均两三天1个,效果还是明显的。对每个投诉,我们都会前往现场处理,将结果反馈投诉者。
“现在已经启动‘黑名单’制度,被投诉多的广场、团队进‘黑名单’后将成为重点关注对象,一有投诉,执法人员会现场查处,查实后作出罚款200~500元的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不文明行为。”据柯胡斌介绍,目前已有7支文体团队被列入“黑名单”。
同时,鹿城区委区政府准备在接下来作出多项整治措施:鉴于广场等公共场所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后对群体性聚集广场活动要进行细腻化管理,使用场地实行登记制。在广场设置分贝仪和电子显示屏,方便广场舞人员和周边群众自律、监督。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七条(公共场所噪声控制一般要求)
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除前款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上述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第八条(特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要求)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园,公园管理者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公园噪声控制规约;通过合理划分活动区域、错开活动时段、限定噪声排放值等方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必要时,公园管理者可以依法调整园内布局,设置声屏障、噪声监测仪等设施。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矛盾突出的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特定公共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合理限定活动范围、活动规模、噪声排放值等。
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反噪声控制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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