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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上海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发布:引入陪执员制度

自贸区邮报研究员 胡苏敏
2014-04-29 19:49
来源:澎湃新闻
自贸区连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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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案子,算“涉自贸区案件”?与区外案件比有什么特征?法院审判标准一样吗?

        4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下称“审判指引”),自5月1日起正式试行。上海自贸区地处浦东,属上海一中院辖区。

        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立斌在发布会上介绍,目前上海自贸区内涉及一些法律的调整,为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实施,这份指引预设了一些情况,“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思路”,并会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完善。

        这份审判指引分七章100条,含涉自贸区案件的立案与送达、审理、执行、审判机制、审判延伸工作等内容。

突出审理涉自贸区案件的难点

        审判指引把四类案件归为“涉自贸区案件”,分别是: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公民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自贸区内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自贸区内的;

        诉讼标的物在自贸区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自贸区内的;

        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涉及自贸区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该院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组长汤黎明介绍,作为试验区,自贸区内各类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一定时间试错来逐步修正,为发挥自贸区行政审判的能动作用,审判指引中明确: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可参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规定了不同行政行为的具体审查依据。

        在合同案件的审理方面,汤黎明说,根据自贸区简政放权的导向,严格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规定“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此外,自贸区企业经营形态多,会出现中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交易形态,也就是所谓的“无名合同”。对此,审判指引规定,“根据国际交易的管理,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分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汤黎明说,上海自贸区几大领域的改革将带来新类型技术成果的创造和引进,审判指引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规范竞争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审判指引还对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优化,规定尝试建立法院聘请技术专家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途径和方法,探索通过庭前准备程序先行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裁判方法,提升专利纠纷的庭审质效和裁判水平。”

法院工作机制突破:引入陪执员制度

        除了阐述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思路,审判指引也涉及法院工作机制的创新。

        陈立斌提到,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执达员制度的规定(执达员为法庭服务,负责执行及传达法官裁决,常见工作包括强制收回物业、没收货物等),而国外相关经验不少,这次审判指引就提出限定在自贸区内先探索“陪执员”的制度。

        上海一中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解释,自贸区区域范围有限,区外经营的情况较多,对案件的执行效率将有比较高的要求。“所以我们想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把一部分执行工作社会化。”刘表示,国际上做得最好的是法国的执达员制度,是完全社会化的有偿服务,但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们探索陪执制度,那么陪执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或强制执行。二是法院选定一些,或是经过社会推荐的有声望和有法律知识的人,参与到工作中来,他不但可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还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对法院工作也是监督。”刘言浩说。 

接轨仲裁规则

        同在5月1日施行的,还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中,临时措施等一些与国际仲裁规则相一致的新制度将实施。与此相呼应的,上海市一中院的审判指引规定,“当事人根据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向本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应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仲裁规则有司法的保障,它才可能有效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闻万里告诉自贸区邮报。

        “我们这次特别强调行为保全(的临时措施),也就是说,要及时地给予被诉侵权行为人以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因为要对权利人进行保护,如果没有临时措施,侵权情况就会不断加大。”闻万里进一步解释,过去国内的仲裁规则都只涉及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对行为保全没有很好地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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