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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送心脏救活男孩”争议:捐献心脏的人真的死了吗?

澎湃记者 许志强
2014-06-04 22: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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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报纸、电视广泛报道了一则“千里护送心脏,重病男孩获救”的感人消息。​

        据报载:江西重病的男孩小包,急需进行心脏移植手术,以挽救生命。幸运的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广西,有位患脑瘤的叶姓男子,其家人愿意捐献心脏。​

        在心脏主人叶劲被医院确定为脑死亡后,医生将这颗还在跳动的心脏取出运往北京,在全社会关注和有关机构的全力支持配合下,开展了一场生命的接力。​

        航空班机提前起飞,直升机从首都机场将心脏直接运往安贞医院,交警在临时停机坪疏导交通、进行交通管制,主刀医生刚刚回国即不顾劳累投入手术。心脏供体在最短的时间内运抵北京安贞医院,为移植争取到了最佳时间,移植手术顺利进行,男孩的生命得以挽救。​

        这则新闻报道中提到了对死亡认定的“脑死亡”标准问题。对死亡的认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出生与死亡确定着一个人在法律上主体和权利的存续时间。​

        对一个“人”而言,在出生后至死亡前,这是一个生命存在,是法律上的主体,享有着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人身权益。但在出生前和死亡后,则不成为一个“人”,或者被认为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或者近似于“物”(尸体),不可能再具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法律上的权益。​

        例如:对一个尚有生命的人摘取其心脏,无论基于何种正当的理由,都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而摘取一个已死亡人的心脏,则不存在侵犯他人生命权的可能,在一定情形下是一种合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对死亡的认定,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一个医疗标准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法律对死亡标准的规定,必然要参考医学、伦理学、社会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等重要因素。但是,不能单纯以任一医学标准来代替法律的死亡认定标准。​

        对死亡标准,法学界大体有三种学说:即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综合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综合说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

        反观,脑死亡标准虽然曾有部分医学界的人士主张,但并没有被法学界、司法界所采纳。​

        脑死亡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符,如:社会公众很难接受一个心脏尚在跳动的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与综合认定标准相比,脑死亡的认定完全依靠仪器与医生的专业判断,普通人无法置身其间,对这种专业判断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特别是在受到诸如器官移植等潜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个别医务人员不会利用脑死亡的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司法界尚难接受脑死亡标准的重要原因。​

        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在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中,也并没有确立脑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

        脑死亡的标准仅出现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一文件可能系医疗部门的内部文件,笔者经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文件的原文,仅是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引用的该文件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来看出其对死亡标准的确定与分类)。​

        但是这仅是对涉及器官移植时人体死亡判断的内部医疗操作标准,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不能改变目前司法界现有的死亡认定标准。​

        死亡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对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体现民众的普遍意愿,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宜继续沿用现有普遍接受和执行的公认标准,医疗卫生部门在制定相关医疗操作准则时,涉及到死亡认定标准的,应该遵循现有通行的死亡认定法律标准,而不能自行其是。​

        否则,将会使死亡的认定出现法律认定标准与医学认定标准的混乱,甚至会使得器官移植医疗行为陷入违法的境地。​

        如果认为脑死亡的标准比现行的标准更为科学,更具可行性,那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行,而不能是医疗卫生部门自行设定标准,这样设定的标准也不可能获得司法部门的认可。​

        如此,在提取器官供体时,由于死亡认定标准的不同,必然会引发法律上的争议与质疑。​

        为保证每个公民都能死得其所,死亡认定标准的统一,器官移植医疗行为的正常开展,迫切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死亡的认定标准,无论是脑死亡标准还是综合性的标准都需要国家法律的明确。​

        一则宣扬主旋律的新闻报道,让全社会都感动的这场生命接力和爱心行动,背后却潜藏着能否通过脑死亡标准认定他人死亡的重大法律问题:为救助他人而自愿献出心脏的绝症男子,在当时已经死亡了吗?​

        如果,在法律上不能采纳脑死亡的认定标准,那对一个未死之人摘取心脏是一种什么行为,即使已经获得他的家人的同意?​

         挽救他人生命的爱心行动,当然也包括医疗行为,需要光明正大,也需要法律的首肯。而这一切,都不得不将死亡认定标准的立法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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