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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要纳税人掏钱,律师申请公开对冤案制造者的追偿信息
蒙冤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但该纳税人出钱吗?实践中确实如此,因为国家赔偿都是由财政负担。
律师蔺其磊不愿便宜了那些冤案制造者们。5月4日,他向浙江省和河南省财政厅分别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两省分别公开对张氏叔侄冤案和赵作海冤案国家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对两起冤案责任人的追偿情况。
蔺其磊的要求于法有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而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两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已向三省(区)申请公开
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共获国家赔偿金221.14612万元,赵作海获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
蔺其磊说,在这些冤案中,都是由国家财政进行赔偿,“实际上是纳税人的钱”。他认为,国家赔偿金不应该让普通公民纳税人为部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埋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蔺其磊称,进行追偿还可以刺痛责任人,“不要以为大不了不当法官,还是要追偿的”。
但截至目前,几乎所有冤案所在地官方都未披露是否在支付国家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因此,蔺其磊才申请公开张氏叔侄赔偿金和赵作海赔偿金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制造两起冤案责任人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以及对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数额。
在向浙江和河南两省申请信息公开之前,蔺其磊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同样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被冤入狱18年王本余的国家赔偿150万的财政支出来源,以及制造该起冤案责任人的姓名、职位和追偿情况。
“睡眠”的追偿规定
对于向责任人进行追偿,蔺其磊称,《国家赔偿法》虽有规定,但“一直是睡眠条款,且无操作细则”。
早在2010年,赵作海冤案平反并获得国家赔偿之初,舆论就称,司法机关在进行国家赔偿后,应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
同一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获国务院发布施行,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但这个规定是简化后的结果。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对于行政追偿曾有非常细致的标准: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然而,在最终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这些细节内容都被删除。
追偿责任人难确定
比起缺乏细致的操作规则来说,更棘手的是责任人的确定。
实际上,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涉及到公检法各个部门。如果要追偿,应该向哪些部门追偿?
蔺其磊律师认为,冤案最后是法庭判决生效的,因此追偿的责任人应该是审判法官。
然而,坐在审判法官席上并在判决书上签名的法官,并不一定就是制造冤案的责任人。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追偿的第一个难点在于“难以判定责任人”。
在我国司法审判程序中,合议庭制度,即多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在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往往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
因此,在法院层面,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第一步——案件责任人的认定,就容易面临“捣糨糊”。
“庭长上面还有院长,院长上面还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上面还有政法委。”洪道德说,“如果一个后来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案子,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的意见,那么,应当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合议庭的责任,还是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洪道德认为,这个问题更昭示着司法改革中的“让审判者负责”亟待推进。“审判人与审判权不能分离开来。因为如果办案人员与判决分离,就很难对责任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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