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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武瓜农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各方均不服判决

澎湃实习记者 杨璐
2014-06-05 00:0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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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进入法庭。

        5月1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湖南临武城管致瓜农死亡案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法院对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

        对于宣判结果,各方均表示不服,称将依法进行申诉。

二审维持原判       

        经调查审理,郴州中院认为,城管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执法过程中,遭邓正加妻子黄细细的阻拦和谩骂。当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时,四名城管遂抢夺秤杆,并对邓正加进行了殴打,诱发了邓正加小脑与脑干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因此,法院认定,廖卫昌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二审庭审时廖卫昌等上诉人提出的“应以过失死亡罪定罪”的上诉理由,郴州中院并未采纳。

        郴州中院认为,廖卫昌等人对邓正加进行殴打,主观意识上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会伤害其身体健康。客观上,殴打行为诱发了邓正加的疾病。因此,郴州中院认为廖卫昌等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

        而对于廖卫昌等上诉人提出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及“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郴州中院称已经对邓正加在案发起因上的过错以及廖卫昌等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考虑,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

        而对于袁城在二审庭审现场关于“邓正加被打倒在地时,不在现场”的翻供,郴州中院也予以了驳回。经法院调查,发生争执后,廖卫昌等四人即对邓正加进行了殴打,且袁城对邓正加的头部及身体进行了击打。

        基于此,郴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郴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均不服判决结果     

        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廖卫昌的妻子杨丽认为“很不公平”。

        杨丽说,这依旧是一场被舆论绑架的审判。“廖卫昌是被城管这个职业给害了,人们都痛恨这个职业,这种映像最终左右了法院的审判。”

        她说,二审庭审现场许多专家和证人都指出,邓正加所受的伤是轻伤,外力因素只是诱发疾病的原因之一。”她要继续申诉和上访,廖卫昌的父亲自从今年四月前往北京上访后便失去了联系。

        邓正加的儿子邓青强也依旧不满,他认为之所以时隔多日再进行宣判是法院对民意的考量。他说,“二审公开庭审,但没当庭宣判。法院可能是在等待舆论的意见,如果大多数人都支持减刑他们就减刑,如果大多数人有意见他们就维持原判。”

        此外,邓青强认为二审庭审现场的证人证言并不属实。他说,“庭审时的那些证据掩盖了真相,扭曲了事实。”他已经在二审过后聘请了律师,希望为他的父亲讨回公道。

        廖卫昌的辩护律师毛立新认为,二审判决书在认定被害人邓正加的直接死因是“脑部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廖卫昌等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并认定“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上诉人均有自首情节”的前提下,仍然裁定维持原判,是不公正的。

        毛立新说,即便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邓正加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因此,廖卫昌等人对死亡结果不应担负全部责任,尤其是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从而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毛立新表示,廖卫昌等人的行为仅构成诱因之一,要求其承担完全责任,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有失公正,也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相悖。

        宣判后,廖卫昌等人及其家属情绪激动,表示会继续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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