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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还是公报私仇?湖南法官为嫌犯病情杠上拘留所长

澎湃见习记者 郭波
2014-05-26 19:0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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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官出具拘留所违法开的假证明

        近日,一则法官杠上拘留所长的新闻格外引人关注:湖南慈利县拘留所所长田仲新被指包庇关押在拘留所里的犯罪嫌疑人吴扬泉,且与慈利县人民法院法官周永川两人在拘留所大打骂仗。事后,田仲新也因此被停职。

        但几天之后,湖南省慈利县官方发出通告称,田仲新无包庇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还了田仲新一个“清白”。

        记者在慈利当地采访了解到,嫌疑人吴扬泉曾指责周永川在处理案件时暗箱操作。       

官方还所长“清白”       

        今年4月23日上午,湖南省慈利县拘留所所长田仲新要将犯罪嫌疑人吴扬泉(又名吴昕泉)送往医院检查身体并建议慈利县人民法院停止对吴扬泉执行拘留。

        拘留所的理由是吴扬泉“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病外出治疗,短期无法治愈”,并向法院出示了“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

        此事被法院执行法官周永川获知后,周永川并不相信吴扬泉“病危”,并质疑吴扬泉是田仲新的亲戚,想要包庇吴扬泉。周永川便立即带着法医前往拘留所核实。

        然而,就在核实过程中,周永川与田仲新发生了冲突。

        田仲新认为,此前拘留所已经对吴扬泉进行过检查,周永川带法医到拘留所来检查吴扬泉的血压是对拘留所的不信任,且来之前也没与拘留所打招呼。田仲新还怒斥周永川,“你们这样不相信我,以后法院司法拘留的人别关到我这里了”。

        随后周永川质疑说:“这是不是你私人的拘留所?你是不是想包庇吴扬泉?我们是阳光执法,你可以去找我们的院长,我也可以去找你们的局长。”周永川还怀疑田仲新此举是在作假。

        一边是执行法官,一边是拘留所的所长,两人的争执顿时让现场变得尴尬起来。

        就在此时,站在一旁的犯罪嫌疑人吴扬泉也火冒三丈:“周永川你狗日的公报私仇,你没把我搞死,老子就要把你搞死……”

        此事经媒体报道,田仲新被暂时停职接受调查。田仲新也被冠上了一个包庇嫌疑人的“罪名”。

        但经过几天的调查,官方的一则通告还了田仲新一个“清白”。5月16日,慈利县官方发布通告说,慈利县拘留所在执行吴扬泉司法拘留中,对吴扬泉送医院检查身体和建议县人民法院停止对吴扬泉执行拘留并未违反监管规定,田仲新无包庇嫌疑人的事实。 

法官与嫌疑人有何关联?       

        从整件事情的经过及官方通告上看,拘留所长等于“躺着中枪”。记者注意到,在拘留所时,吴扬泉曾说周永川公报私仇。那么其中是否另有隐情?

        近日,记者在当地多方采访了解到,吴扬泉与周永川确实曾经有过交集。此事要从多年前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说起。

        2005年时,吴扬泉在利用慈利县原物资供应站的土地开发商业楼盘,且在小区外临街建了一栋约858平方米的宾馆。开发期间,吴扬泉曾向慈利县工商银行、慈利县农村信用社及卓林欣、唐洪、田金堂、王文钢、史群英等债权人融资。

        但没过多久,这个项目由于资金链断裂被搁置。众多债权人便纷纷登门要债并将他告上法庭。

        然而,2008年,吴扬泉竟然为躲债外逃,从此销声匿迹。此时他仅剩的财产只有这栋临街宾馆,却被200多万元的债务缠身。

        债权人们讨债无门,便于2009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当年9月18日下达了裁定书:慈利法院根据2007年、2008年针对此案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合并执行,将吴扬泉的宾馆作价133万交付给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社抵偿债务。而周永川在该案件中就负责执行工作。

        直到今年,吴扬泉回到慈利后发现宾馆被抵债了,便去到当地司法机关申诉。吴扬泉在申诉书上说,周永川在执行时暗箱操作,致使宾馆被明显低于市场价抵债。据一份2006年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吴扬泉的宾馆评估总价值177.29万元。然而,到3年后抵债时却只有133万,这让吴阳泉感到不可思议。

        另外,吴扬泉还说,他当时欠慈利县农村信用社本金、利息合计约108万元,但宾馆以133万元抵债后,还有约25万元不知去向,其他债权人分文未得。

        5月21日下午三点多,记者就吴扬泉的疑问采访了周永川,“当时吴扬泉的宾馆进行过两次拍卖,但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所以最后抵债时比宾馆的价值低了很多。”周永川说其中的25万元差价,都算做了评估费、过户费、执行费等,但对于费用明细,他表示并不清楚。

        周永川还表示,吴扬泉说他暗箱操作是对他的污蔑。“这是团队行为,不是我一个人能够办到的。”

        律师龙元富告诉记者,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当物价高于债务金额时,其中差价应当返还给被执行人或给其他债权人,其中25万都算作评估费等费用,明显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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